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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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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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三項“盜竊”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這是一宗店舖盜竊案件。 2.原本的控罪書共有5項控罪,包括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 (1) (b) 條及另一項“違反遞解離境令”罪,違反同一法例第43 (1) (a) 條。甫開庭本席花了不少時間處理有關分案處理的事情,最後下令該兩項違反《入境條例》的罪行分案處理,現為案件編號DCCC 293A/2015。早前本席已交待箇中原因,在此不贅。簡單來說,基於被告人在2015年3月10日向入境處提起酷刑聲請的程序,律政司根據旣定檢控政策,需要暫緩檢控:參 Iqbal Shahid v SJ [2010] 4 HKLRD12。法庭認為如要先處理盜竊罪的判刑,就必須先分案處理,否則程序上會有缺失之處。 案情摘要 3.2015年3月5日下午約5時30分,—名熱心市民袁先生在元朗教育路千色廣場閒逛時,發現被告人在49號舖名軒手袋店偷去一個價值港幣3, 980元的手袋(控罪 [3])。他隨即通知店主徐女士,並一同追截被告人。當被告人在出口位置被截住後,把手袋丟在地上。後來警方接報到場,以“盜竊罪” 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4.同日下午5時40分,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出三副總值677元的太陽眼鏡(控罪 [2]),屬千色百貨的財產 。5時46分,警員再搜出一個全新黑色銀包,價值599元,屬千色廣場2樓YMK HK Ltd 的財物(控罪 [1])。經調查後,確認以上所有的物品均是被告人偷回來。 求情 5.被告人現年30歲,過往有14項定罪紀錄,其中7項涉及不誠實的罪行。他在越南已離婚,6歲的兒子跟前妻同住,自己則跟母親和妹妹同住。來港前他經營水果批發生意失敗,致欠債纍纍。何大律師指最大的求情因素是被告人坦白認罪,他對上一次干犯盜竊罪已是10年前的事。 判刑 6.法庭已小心考慮控罪性質、支持定罪的案情和所有求情理由。 7.正如何大律師說,本案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認罪。本席也同意她說應以量刑整體原則來處理3項定罪。雖然本席現時並非處理被告人涉及《入境條例》的控罪,但他來港(不論合法與否)干犯此案,本身就是嚴重的情節。此外,被告人同日干犯三項罪行,從不同店舖偷取物品,也令刑責加重。 8.本席以12個月作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經扣減後為8個月。全部刑罰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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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