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雯惠

Case No.HCCC 49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9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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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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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5年6月4日上午10時56分
出席人士:  Mr Mark WE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Victor CH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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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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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警員到達一個單位之外,睇到被告同一名男子步出單位,將兩人截停,跟住帶佢哋返去單位內搜查,從一個電視櫃上發現一個膠盒,內有大概三十多袋嘅毒品,另外一個膠盒內則有一個電子磅、一支金屬嘅匙羹同埋一沓可再封膠袋、一本啡色記事簿及內有一張紙張。

毒品經化驗之後證實係內含11.25克甲基苯丙胺盬酸盬嘅11.54克晶狀固體,內含0.37克可卡因嘅0.91克固體以及十八片內含0.09克甲基苯丙胺嘅片劑,有關嘅毒品當時嘅總市值係港幣5,765元。被告喺警誡下承認,佢係數月之前以2,000元購入毒品,打算喺派對中請朋友服用。

被告現年25歲,過往並冇刑事紀錄。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2006至07年開始吸食毒品,但係喺2008年婚後已經冇再吸食。不過喺2012年離婚之後因為心情欠佳,先至重新沾染此不良嘅嗜好。大律師亦都指,本案嘅部分毒品係佢自用嘅,被告喺求情書入面亦表示,佢喺扣押期間已經深切反省感到內疚,希望本席輕判,好讓佢早日與佢現年只有6歲嘅兒子重聚。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牽涉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係喺案中案之後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佢母親同埋佢阿姨、佢嘅兒子同埋朋友所撰寫嘅求情信。

本案係牽涉三種毒品,即係「冰」毒、可卡因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劑,所有嘅毒品總重量係11.71克,而本案嘅主要係「冰」,但係「冰」同可卡因根據案例嚟講係可以被視作可相若處理嘅毒品,案例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日明(CACC 455/2006),而現時多數係以組合量刑方法處理(combined approach),而三種毒品嘅總重量計算係納入10至到70克7至到11年嘅量刑基準。不過,上訴庭喺其他嘅案例亦指,販運多於一種毒品存在住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至於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部分嘅毒品係被告自用,本席考慮咗所有毒品嘅市值、袋數,毒品係喺一個單位內搜獲嘅,而單位內係有包裝毒品嘅工具,亦都有懷疑係出售毒品嘅紀事冊。除咗被告自稱佢係毒品使用者之外,並冇其他呢方面嘅證據,反之佢喺被拘捕下係即時表示毒品係佢打算請朋友服用嘅,本席唔認為本案嘅證供可以顯示本案大部分嘅毒品係被告自用㗎。

綜合上述,本席認為一個8年嘅起刑點係適合嘅,被告喺案中案之後認罪,只可以獲得四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