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翠珊

Case No.HCCC 9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9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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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翠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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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5年4月30日上午10時42分
出席人士:   韋浩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振華先生,由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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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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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翠珊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81.1克的「冰」毒。

警方於2013年7月27日,在九龍深水埗南昌街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的時候截查被告人,於被告人手持的黑色手袋裡面發現一個銀色可再封膠袋,內有三個透明袋,該些透明袋內載有本案的相關「冰」毒。相關「冰」毒總共的零售價,約為港幣54,773元。

被告人今年40歲,在中國內地出生,於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均與毒品無關。正如代表被告人的馮大律師陳詞所指,在本案中唯一的合理減刑因素是被告人及早認罪,省卻控方和法庭的資源,並表示悔意。

就販運危險藥物罪,上訴庭就不同的毒品種類訂下不同的判刑指引,刑期與販運毒品的數量掛鉤。就「冰」毒而言,上訴庭在譚伊真一案中訂下新的判刑指引,但正如馮大律師陳詞所指,本案發生於2013年7月,是在譚伊真一案之前,所以法庭考慮判刑的時候應該考慮程國雄一案所訂下的判刑指引,亦即是說販運70至300克「冰」毒的判刑應該是10至14年的監禁。就本案來說,相關的份量為81.1克的「冰」毒,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超過10年的監禁。馮大律師在他的減刑陳詞中提到,被告人曾經表示會向警方提供協助,檢控另一案件的一位被告人,而這個建議是於今年的2月提出,但該案的被告人於今年4月表示認罪,所以在這情況之下,被告不能向警方提供協助,而導致不能因此獲得一個減刑的考慮。一般來說,如果一名被告人表達向警方協助提供檢控的證據,如果最終未能夠確實提供協助,法庭是不會因此而作為一個減刑的因素。

法庭今次考慮到馮大律師的陳詞,在這個考慮之下,再加上被告的背景及她認罪的因素,法庭考慮採納就程國雄案中所定下的指引中的最低判刑,即是10年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減至80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