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文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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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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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偷香樹的案件,涉及四名被告人。第一至第三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控告他們四人共同盜竊的控罪。至於第四被告,她是第一被告的太太,否認控罪,但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她的控罪因此被撤銷。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即2015年1月27日下午時份,漁護署職員巡查鹿頸一處山坡時,聽到劈樹的聲音,懷疑有人非法砍伐樹木,於是報警。警察很快到埸,看見第一至第三被告正在砍伐一棵樹,而第四被告則四圍張望。當時第一被告手戴手套,拿著鏟子;第二被告戴著手套,拿著一把鋸;第三被告則拿著斧頭。在地上則有多樣砍伐樹木的工具,例如鋸子、鋤頭、斧頭、手套等。另外還有一些香樹的樹木、樹根、樹幹等。警察把他們拘捕,第一至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們打算砍伐樹木,將樹帶回內地變賣或做木檯。 3.漁護署一名樹木專家彭先生檢驗有關樹根和樹幹,確認為屬於土沉香香樹,其價值為100克$1,000元,樹木價值即1公斤價值$10,000元。 4.三名被告人均是內地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介紹各人背景、工作、家庭狀況、各人及其家人的健康等等後,亦呈遞多封求情信給予法庭參閱。各被告均表示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表悔意。律師亦談到,他們並沒有考慮後果及對守法意識較為薄弱、比較自私,沒有想到他們對別人、事物、社會環境造成傷害。辯方律師嘗試說服法庭以一個較低於3年的量刑起點作考慮。 5.首先,一般砍伐此類香樹,根據近幾年的上訴庭案例,上訴庭已清晰表示這類罪行,一般考慮刑期為3年。若有加刑批准,則加刑幅度為25%。辯方律師所持的理由為3名被告人所處理的那棵樹看來都頗為年老,沒有生息,上半截已給他人劈去,樹很大可能已經枯萎。本席相信辯方律師所倚賴的是一宗上訴庭的案例楊廣秀一案。上訴庭在該案認為有一個特殊的情況,指刑期基準可調低至兩年半,不過加刑百分比仍然維持25%。 6.楊廣秀一案提到的特殊情況包括:上訴人徒手干擾該樹及沒有使用任何工具。當然這一點與本案情況不相同。本案被告用一些砍伐樹木的工具以砍伐樹木,而楊廣秀一案談及另一點就是該樹已枯萎,剛好楊廣秀一案亦是本席原審時處理的案件。由於當時其實缺乏了一個重要的信息,而呢個信息在較後的案件,有關的專家就提及到香樹的價值其實在於樹枝。因為樹枝可以散發出一種香味。而樹枝產生的原因,可能是真菌入侵,又或是樹幹被破壞後的反應。樹枝愈多,價值就愈高。由於缺乏這一個主要的信息,本席理解到在楊廣秀一案,上訴庭為何以枯萎的樹是可以作為一個減刑因素。若現在有這一個重要的信息後,本席認為,就這所謂枯萎的情況下,並不構成這個減刑因素。 7.就本案的情況,其實與過往一般處理的案件情況沒多大分別,亦絕非楊廣秀一案所述的特殊情況。本席就本案而言,會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認罪外,並無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由3年減到2年。 8.就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考慮過有關彭先生的專家報告中第11段指出,很多這類大型年老香樹,過往亦被人非法砍伐。至一個階段,這些樹基本上已經枯萎或所受的損害已無法令其再生。至於對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傷害,包括破壞昆蟲、動物的自然居所、減低樹木給予昆蟲、動物的食物來源、下雨時候又導致泥土流失、導致山泥傾瀉等等。而彭先生的意見指,如此砍伐對這類香樹已經造成不可彌補、不可復修的損害,對香港自然環境的傷害甚大。 9.基於彭先生的專家報告,辯方對控方的申請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本席批准有關申請,加刑幅度為係25%,即半年。就每個被告人的判刑最終為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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