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全新

Case No.DCCC 357/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5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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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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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6月23日上午11時2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Peggy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律師Mr CHAN Ka Wing Stanley,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盜竊罪(Theft)
[5]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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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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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強搶他人財物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四項盜竊及一項企圖搶劫控罪。

2.案情透露,被告人在2015年2月至3月期間的一個月內,分別向五名婆婆使用暴力,強搶她們的財物。被告人犯案手法是從外跟隨婆婆回家,在她們居住的大廈梯間或到其家門前時,從後強搶她們手中的銀包或金錢,然後逃去。前四位受害婆婆均有損失,包括現金和失去一些證件,例如身分證等物品,現金損失合共$8,000多元。而第五位婆婆,由於被告人拉扯她的手袋時,令她跌倒在梯間。婆婆高呼求救,被告人在沒有搶到任何東西的情況下逃去。婆婆跌倒令她的左臀有斷裂,其後送往醫院醫治,留院三個月。五位婆婆年齡由66至80歲不等。

3.被告人現年52歲,過往有38項刑事紀錄,當中31項與不誠實有關。早於1978年,當被告人第一次干犯控罪時,已經犯下第一宗涉及不誠實的罪行。而最後一次刑事紀錄就在2012年,因搶劫及盜竊被判監。

4.辯方律師介紹被告人的背景,指出被告人未婚,但曾跟別人同居,並誕下兩名兒女。不過太太於幾年前,已帶同女兒離他而去。

5.被告人呈遞一封求情信予法庭參閱。信中主要表示自己早年因為吸食毒品,至今已有三十多年,而今次犯事全因毒品問題所致。他向法庭表示,今次在扣押期間,在獄中已信主,痛改前非,洗心革面。他日出監之後會積極面對人生,盡快尋找工作,融入社群,希望做一個負責任的公民,貢獻社會。

6.本案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極其可恥。他下手的對象是一班長者,由66歲至80歲的婆婆,這班人是社會上其中最弱勢的一班人。表面上看來,被告人搶去她們的金錢不多,但從婆婆的角度來看,這些錢可能是她們僅有的生活費用。至於給被告人所弄傷的婆婆更是無辜,被告人拉扯她手袋時令她跌下,基本上她並非作出任何的反抗。

7.被告這種人,對社會,特別對長者而言,是構成嚴重威脅。如果法庭對他輕判,對受害婆婆只會是一種侮辱,法庭對於保障弱勢社群亦未能盡其責任。被告人案底纍纍,實在不思悔改。被告人於信中指他最近信主,會改過,法庭只能聽其言、觀其行,看看法庭在往後的日子是否不再看見被告人。不過本席希望被告人以同理心去想一想,被告人也有位80歲高齡媽媽,如果別人對他媽媽以同樣手法強搶,令她受傷,他自己感受又如何呢?

8.本案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他的目標是指向社會老弱的一群,這點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另一點,他的案底纍纍,好明顯是屢罰屢犯,這也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這會在刑罰方面作出反映。

9.求情方面,其實除被告人認罪外,基本上沒有任何其他有力求情因素。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四項盜竊控罪,本席均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另外第五項控罪,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這些個別的量刑已考慮了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及他針對婆婆下手這些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第一至第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判監2年,第五項控罪判監2年8個月。

10.在總刑期原則方面,本席認為總刑期六年半是適當地反映被告人整體的刑責。本席頒令第五項的2年8個月與餘下另外四項刑期的每項當中的5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則同期執行,總刑罰為52個月。

11.另外就警方人員拘捕被告人的時候,在他身上找到$319.7元。本案有四位婆婆,分別損失由$500元至到$4,500元不等。當然以這筆數目賠償給各位婆婆是不足夠亦完全不能達至公平。在此情況下,本席只能將這少許金錢彌補其中一位婆婆,並給予損失最多的那位婆婆(李飄香女士)。本席頒令這$319.70元賠償予李飄香女士。

12.本席賠償令的權力來自《刑事訴訟條例》第106或第73條,這兩條條例均賦予法庭可從被拘捕人身上所找到的現金拿來作賠償,並無需被告人同意。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