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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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0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6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28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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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暫委裁判官香淑嫻(當時官階)席前否認一項「盜竊」罪[1],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個月監禁。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如下交代案情:
3.上訴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裁判官在判刑前索閱上訴人的背景報告,考慮了以下的求情因素:
裁判官判刑理由 4.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計劃、有預謀地犯案,立心騙取受害人巨額金錢,令受害人蒙受嚴重經濟損失,情節非常嚴重。」 5.裁判官指出,雖然案件「不屬違反誠信性質,然而,被告人卻出賣朋友,利用了受害人對她的信任,立心騙取了她的金錢。」而且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定罪,「顯示她毫無悔意」。 6.另一方面,裁判官沒有忽視上訴人初犯,過往努力工作,一力供養兒子。 7.綜合以上各點,裁判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 8.裁判官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 CACC 99/2006 案例,指出倘若上訴人案件牽涉破壞誠信,因案件牽涉金額為五十萬元,刑期應為2年半監禁。 上訴人理據 9.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在「犯人陳述書」(上訴卷宗第 2頁)作出以下陳述:
10.本席在上訴聆訊當天首先向上訴人解釋司法程序已經進入上訴階段,她在裁判官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現在又「認罪」。上訴人明白,指她在還押期間反省後明白她的錯誤行為,希望承擔責任。上訴人告訴本席她沒有浪費在監牢時間,參加了一些課程。對於現在已經5個月大在還押期間出生的孩子,上訴人深感辜負了他,也不想家人再替她擔心,希望可以早日讓孩子與家人團聚。 討論 11.雖然裁判官引用張美嬌案例,但她完全清楚本案並不牽涉違反信託或違反誠信的情形,只是參考案例的判刑準則來協助判刑。 12.裁判官也在判刑時知道上訴人懷有身孕一個月,但正確指出根據相關案例[2]這不一定是減刑理由。 13.上訴人在2013年12月14日就本案被拘捕,2014年8 月1日首次出庭,9月1日審訊,9月5日裁決。根據日期為9月5日的背景報告,上訴人在接受會面前約一個月得悉自己懷孕,因此上訴人在9月1日審訊時已經知道自己懷孕,亦知道若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話,可能會被即時監禁,孩子因而有機會要在監牢出生。裁判官完全掌握這些事情,考慮後認為實在沒有任何扣減刑期的因素,判監24個月。 14.本席同意上訴人懷孕並非是必然減刑因素。本案案情最嚴重的地方就是涉案的五十萬元金額,即使考慮到上訴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和當時懷孕,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本席的看法是裁判官判處的刑期可能偏重,但不是明顯過重。 15.由於判刑沒有原則上錯誤,也並非明顯過重,裁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刑期。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