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鍾遠偉

Case No.CACC 429/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2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42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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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鍾遠偉(zhong yu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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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7月14日
判案日期: 2015年7月14日

裁決書

1.申請人(鍾遠偉)因為賄賂匯豐銀行職員以取得貸款而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並被判入獄2年6個月。申請人就定罪已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現向本席申請要求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2.本席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針對申請人的證據,本席不認為申請人要推翻定罪的申請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3.申請人的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沒有足夠的基礎支持。因此,本席不批准保釋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文亮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