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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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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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7(1) 條:控罪 [2]。原案的控罪 [1],即“串謀犯入屋犯法”罪獲法庭存檔,未經批准不得再提起訴。 2.控罪 [2] 指他案發時在新界小欖青泰路22號國興邨外附近,備有一對手套及一個外科口罩,可作干犯入屋犯法罪用途。 案情摘要 3.毫無疑問,本案的背景是一宗企圖爆竊案。根據被告人承認的事實顯示,2015年2月24日1955時,一名警員看到被告人與另一名在逃男子於國興邨一帶東張西望,形跡可疑。被告人期後更戴上手套及口罩,攀越國興邨外的圍牆,意圖入內。未幾,一輛汽車駛過,該在逃男子向被告人示意,被告人隨即一躍而下,離開現場。 4.警員見狀立即上前截住被告人,以“企圖爆竊”罪拘捕他。被告人向警員表示自己持雙程證來港。警員於是搜被告人身,在他身上檢獲罪行陳述中指的偷竊用物品。警誡下被告人堅決否認存心爆竊,只是在案發時迷路,對警員所作的觀察一概否認。 求情 5.被告人現年21歲,在香港沒刑事定罪紀錄。他來自廣西,未婚,任職汽車維修員,月入4-5,000元人民幣。這次是他首次來港旅遊,因對本地法律無知才犯法,希望法庭輕判。 6.昨天(23日)休庭時,本席找到一宗跟判刑可能相關的判例:HKSAR v Li Ho-yin CACC 240/2012。為對被告人公平起見,於是今天在正式判刑前,本席邀請卜大律師作進一步陳情。卜大律師向本席建議,毋須採納2年半量刑基準,因Li Ho-yin (上述)一案情節嚴重得多。相反,法庭應參考鮑理賢法官(HHJ Browne)的一宗判刑,以12個月作起點:HKSAR v Wu Chi-man & Anor DCCC 310/2011。 判刑 7.本席已小心考慮控罪性質、支持定罪的案情和辯方的求情。本席以為在此必須向旅港內地人,包括被告人發出清楚明確的阻嚇訊息,以杜絕他們來港以任何形式干犯本地法律。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顯示,他是在入屋犯法未遂後被擒,絕非只是迷路而誤墮法網。 8.本席同意Li Ho-yin (上述)一案並非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同時指出,初審法院判刑也得維護刑罰的穩定性:-
9.考慮了相關原則、整體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和犯罪行為,本席以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8個月監禁。由於他坦白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以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 10.本席現判處被告人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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