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寶筠

Case No.DCCC 865/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6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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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寶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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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5年1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Monic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s Lisa D’Almada REMEDIO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興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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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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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控罪一,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控罪二,有意圖而企圖傷人;控罪三,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承認控罪一及三,而否認控罪二。在控方申請下,本席批准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2.控方案情顯示,被告患精神病,他與母親(受害人)同住,在2001年已經開始接受精神健康服務。2014年6月,他的行為異常,情況日趨嚴重。2014年7月5日,受害人帶被告到屯門醫院急症室,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患精神病,但受害人拒絕讓被告入院治療,被告獲處方一些精神分裂症的藥物。7月31日上午,被告要求受害人給他5,000元回鄉被拒之後,被告變得激動,捉住受害人及把她的頭部撞向洗手盤和露台窗邊,受害人頭部流血。被告並且從廚房取出菜刀,受害人走回睡房鎖上門及報警。警方到場之後,向被告使用胡椒噴霧救出受害人,被告用菜刀斬向警員,但被盾牌阻擋,被告最後被制服。

3.警誡之下,被告承認襲擊其母親。受害人經檢查之後,發現左顎骨有浮腫、瘀傷和一道0.5厘米長的裂傷,頭頂位置有一道兩厘米長的裂傷和附近有血腫;上唇有一道1厘米長的裂傷和附近有浮腫,上顎門齒位置有疼痛;右前臂和右手的表面有瘀傷,右手腕有浮腫;左下胸壁有疼痛。經治理之後同日出院,並獲五天病假。

4.警員沒有受傷,但盾牌有3.5厘米裂痕。

5.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顯示被告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有活躍的精神病狀,思想紊亂,行為失常。精神科醫生的意見是(而雙方律師亦同意)被告適宜答辯。

6.被告現年31歲,有十二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涉及暴力。最新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確實被告仍然患精神病,並且需要在醫院接受治療。兩名精神科醫生都建議被告人接受四個月入院令。辯方大律師求情要求法庭接納醫生的建議,判處被告入院令。

7.這是一宗不幸的事件,受害人是被告人的母親。精神科醫生確認被告犯案的原因與他的精神病有關,案發之前其實他已經病情嚴重。如果在2014年7月5日在屯門醫院的時候,家人讓被告接受入院治療,這不幸事件可能可以避免。本席認為被告自從被捕至今一直被扣押,他已經受到一定懲罰。其實本案是源於他的精神病,本席認為現在最重要的是讓他接受精神治療,這是符合社會利益及被告個人利益的。因此法庭接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就控罪一及三都是判處被告四個月的入院令,同期執行,期間被告在小欖精神中心接受治療。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