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慕英

Case No.HCMA 85/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8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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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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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5年7月23日
判案日期 : 2015年7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7月2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林慕英在暫委裁判官香淑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有罪,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9 條懲處。 她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案發前兩天,上訴人到馬頭涌道百佳超市,當時第二證人負責收銀,上訴人排隊。上訴人見她前面的顧客以現金付款,便向第二證人提出以百佳現金代用券代顧客繳款以兌換現金。第二證人指現金代用券不能售賣,拒絕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不滿,兩人發生口角,5 分鐘後,上訴人鬧脾氣離去。

4.案發當日,第二證人與同事第三證人在超市內拾理貨物。第二證人見上訴人從左邊走來,差不多到她身前突然衝前,用右手掌摑第二證人左面一下,隨即用手捉著上第二證人左前臂,並且抓傷。第三證人走到她倆之間,把她們分隔推開,跟著報警。

5.第二證人之醫療報告(證物P5號)指第二證人左邊面有觸痛,左前臂有兩線型抓痕。作供時,第二證人左前臂仍留有半厘米長紅色疤痕。

6.第三證人亦作供,指事發時他在第二證人身旁整理貨物。他聽到有罵人聲,轉頭見上訴人一邊罵、一邊走近第二證人,掌摑了第二證人左邊面部一下,第三證人立即將兩人分隔。他伸手一刹那,上訴人用手抓了第二證人左臂一下。他攔著上訴人,叫第二證人報警。上訴人手腳不停郁動。至第二證人到達安全距離,第三證人才停止攔著上訴人。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作供,她否認打人。她在超市內見第二證人理貨,走到她身旁,用右手食指指著第二證人說「就係你」。第二證人立即伸出左手由下至上撥了一下,令上訴人彷彿有沙入眼,便雙手撥動,像似「狗仔式」泳姿般。

8.第二證人低聲哭泣,第三證人轉頭,見上訴人雙手撥動,便開始襲擊她。上訴人覺得下巴被撞,頭仰後翻,身體後移,背部被貨架頂著,後腦撞到貨架以致頭暈。第三證人用手臂攔著她,按著其胸口,令她動彈不得。她見第二證人用右手按著右面頰放聲大哭,走向超市大門。第三證人則以兇惡說話作出威嚇。

9.上訴人呈上兩份醫務報告。證物D1號指她雙臂有觸痛、右拇指及左手腕瘀傷。證物D3號作出補充,右眼蓋及鼻子有擦傷、右腿瘀傷。上訴人解釋她於第一次檢查後到廁所,見面部傷痕,心想與襲擊有關,便再看醫生。她亦投訴給警員弄傷。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指出第二及第三證人證供有些出入,但並非關鍵。例如第三證人在證人口供指上訴人掌摑第二證人後「發狂抓向」第二證人,在庭上則沒有用「發狂抓向」的字眼。而事出突然,輕微出入實屬合理,不足為奇。他們之證供合符情理邏輯,盤問下沒有動搖,在有關情節互相脗合,沒有誇張捏造。

11.裁判官指看不出任何原因第二及第三證人要誣捏上訴人。案中沒有證據指第三證人見過或認識上訴人,他與上訴人毫無過節。第二證人已接獲百佳客戶服務部的通知,上訴人的投訴已解決,她毋須理會,與上訴人也沒有過節。因此,裁判官看不出任何原因第三證人會甘冒犯法之險報假案作假口供,與第二證人合謀誣捏上訴人。 而上訴人突然出現她面前,他們根本不能預期上訴人會出現而有默契有計劃地捏造故事。

12.裁判官拒納上訴人之供詞,原因如下:

(1) 上訴人指她是因為指第二證人放聲痛哭令她受驚,不是被襲擊而雙手亂撥。上訴人又指第二證人的手向上一撥,她為了自保,所以做出泳姿式撥動。但辯方同意呈堂的會面紀錄(證物P2號)則指,第三證人說見到上訴人打第二證人,第三證人一轉身便即時拉上訴人撞向貨架,使她整個人動彈不得,幾秒內她根本動彈不得,無法思考,只感到身體被襲,所以向對方胡亂揮動雙手,供詞與會面記錄不同;

(2) 上訴人指第二證人的手向上一撥,她感覺有沙入眼,就以「狗仔式」泳姿揮動雙手,沒有提及身體有沒有接觸,含糊其詞,至盤問才說第二證人左手撥到她的眼及鼻;

(3) 上訴人指面部傷勢是襲擊造成,但對怎樣造成極其含糊;

(4) 上訴人作供時指,其實在要求使用代用券之前一個星期,她已見過第二證人,要求以代用券替另一位顧客付款,但這點辯方被律師盤問第二證人時沒有提出。

上訴理由

13.上訴人呈上多份書面陳詞,庭上她同意的上訴理由如下:

(1) 裁判官錯誤地指第二及第三證人不能預見上訴人會出現,因此不會有默契或有計劃地捏造故事;

(2) (a)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第二證人已獲百佳通知上訴人的投訴已經解決,因此她看不出第二及第三證人有任何原因要誣告上訴人;

(b) 從百佳超級市場呈交法庭之錄音帶,可聽見第二證人就投訴已解決是不可信的;

(3) 第二證人所指被抓情況有兩個不同版本。

討論

14.上訴人指辯方律師曾要求在庭上播放有關她向百佳超市投訴第二證人的錄音帶,但遭裁判官拒絕。查本案沒有傳召百佳職員,亦沒有任何承認事實將錄音帶呈堂。上訴人指錄音帶由百佳超市呈交法庭,她沒有副本,但法庭證物表上根本沒有錄音帶。因此,該錄音帶於本上訴並不相關。

15.話雖如此,案中亦沒有任何來自百佳代表的證據指出上訴人對第二證人之投訴已獲解決,投訴已解決一點來自第二證人本人。裁判官因為投訴已獲解決,而認為第二證人沒有對上訴人懷恨在心,只是以第二證人本身之證供支持,可稱是自圓其說,並非獨立證據。因此,裁判官就這點是有問題的。

16.然而,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指出,除了這點理由之外,裁判官亦指出第三證人與上訴人從沒有見過面、認識或有任何過節。因此,第三證人的作供沒有觸及本身之利益或其立場,可以獨立支持第二證人。

17.上訴人反指她曾在案中指出第三證人並非與她沒有過節,但她不能在審訊謄本中指出有關證據段落。

18.至於第二證人被抓的兩個版本,主問時她首先指出被上訴人掌摑一巴,然後再被抓傷手臂,然後她更詳細描述事件,指她先被掌摑一巴,然後第三證人將她們分隔,然後她再被上訴人抓損前臂。至被盤問時,第二證人對於被摑時,上訴人是否仍捉著她的手,或者已經放開等細節是有混亂之處。但辯方律師向她指出上訴人從來沒有向她掌摑、捉著她的前臂,她一一不同意。

19.陳大律師指雖然第二證人在細節上比較混亂,但她堅持被掌摑、被捉著與被抓傷。本席同意答辯人的觀點。

20.陳大律師引述終審法院案例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即使裁判官指第二證人對上訴人已沒有過節這點沒有獨立證據支持,但裁判官認為第三證人沒有理由捏造事實誣告上訴人,並非不合理的。

21.以上訴方式重審角度而言,即使裁判官以據稱投訴已經解決來支持第二證人與上訴人沒有過節一點犯錯,但以整體證供而論,尤其是第三證人之證供,絕對足以支持控罪。

22.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