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盤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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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9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5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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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陳碧橋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判監2個月,其中一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判監3個月。根據上訴人陳詞大綱第2段,上訴人已經服刑完畢。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兩項控罪牽涉同一受害人控方第一證人胡女士。 3.胡女士在2014年5月10日與女性友人朱女士在元朗廣場一間名為「6ixty 8ight」的女裝內衣褲店鋪內閒逛,期間被上訴人用左前手臂近手肘位置撞胡女士的左胸一下。胡女士呆了一呆,之後與朱女士一起離開店鋪,打算在店鋪外告訴朱女士發生了被摸的事情。 4.當胡女士與朱女士離開店鋪後,胡女士感覺到有人摸她的臀部,由左向右以正常力度很快地掃了一下。胡女士之前見到上訴人在她們後方跟隨她們一起離開了店鋪,認為第二次的觸碰也是上訴人所為。胡女士立刻告訴朱女士她被人「非禮」,然後一邊盯著上訴人的去向,一邊前往商場詢問處要求他們報警處理。由胡女士盯著上訴人直至上訴人被到場警員拘捕期間上訴人一直沒有離開胡女士視線範圍。 5.控方第二證人鄺女士是一名獨立證人,在胡女士第二次被觸碰前在店鋪外閒逛,期間見到兩名女子並排迎面而來,一名男子尾隨。該名男子然後突然加速,用左手拍向其中一名女子的右邊臀部,跟著很快地向附近的Haagen-dazs冰淇淋店方向行走,最後好像若無其事站在那裏。鄺女士繼續閒逛。約30分鐘後,鄺女士見到該名男子被警員截停,於是上前告訴警員她較早時目擊的事情。 6.辯方不爭議鄺女士見到的男子就是上訴人,而臀部涉嫌被上訴人觸碰的就是第一證人胡女士。 7.兩處案發地點均有閉路電視覆蓋,錄影片段在控辯雙方同意下呈堂。 上訴人案情 8.裁判官如下處理上訴人及其辯方證人的供詞:
上訴理據及討論 理據一:針對控罪1 9.上訴人指根據他庭上供詞,因胡女士轉身後變成向上訴人迎面而來,上訴人自然地側身,左手垂下,右手向後曲起,向後迴避。錄影片段也顯示上訴人曾經向後迴避。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到這些證據支持上訴人意外觸碰的說法。 10.本席看過錄影片段。 11.從證物P-1光碟內5號鏡頭片段可見,在發生第一次觸碰前,友人與胡女士分別在通道一前一後前行,上訴人在胡女士後方大概數個身位向同一方向前行。胡女士到達通道大概中央位置時停步及轉身。在胡女士開始轉身一刻,在她身後約兩個身位的上訴人即時留步,然後向右踏出一小步,並曲起本來垂下的右手做出叉腰動作,向右側身。胡女士轉身後向上訴人方向前行,就在經過上訴人身旁時,上訴人明顯地刻意令到自己的左手手肘及臂膀位置與胡女士左胸接觸。在接觸一刻,由於上訴人的右手曲起和正叉著腰,可以推斷上訴人與他右方的貨架仍然有一定距離。觸碰後,上訴人繼續前行兩步,稍停,調頭後加快腳步趕到胡女士和友人後方。 12.從片段可見,在胡女士轉身後,她與上訴人仍然有一定距離,當時情況並非緊急到一轉身就會立刻碰撞。 13.片段又可以見到在胡女士轉身前或後,上訴人背後和右方均沒有其他人,上訴人隨時可以退後或向右移,離開胡女士的路線。 14.本席認為,若上訴人當時真的是為了嘗試避免碰撞而側身,最合理的做法應該是把身體向左轉,即變成背靠原本在他右手邊的陳列架,在側身後順勢把左手,包括手肘,拉向左後方來在身前製造更多空間讓對方通過,進一步避免碰撞。上訴人沒有這樣做。 15.除了向左側身,上訴人也可以選擇在見到胡女士轉身後,把身體順時針方向右轉側身。雖然當時上訴人選擇了這個做法,但是上訴人卻沒有完成側身避開的動作。若上訴人真的嘗試避免與胡女士身體發生碰撞,上訴人應該在側身的同時把左手拉回自己身體前方,把自己盡量縮小,尤其小心手肘不與胡女士的胸部碰撞 。上訴人沒有這樣做。 16.上訴人選擇繼續垂下左手,身體繼續向前,同時做出右手叉腰的動作,導致自己右手邊與貨架雖然有空間但因手肘向外,上訴人似乎就變得沒有足夠空間再向右靠,從而製造出左邊手臂更加靠近胡女士胸部的情形。 17.本席認為上訴人這樣的移動方法的唯一解釋是他當時刻意要讓左手肘盡量靠近胡女士胸部,製造意外的假象,希望在胡女士以為是意外觸碰的情形下接觸她的胸部。 18.當然,控方的舉證不單靠錄影片段內容,胡女士的供詞也是裁判官必須考慮的證據。 19.女士的胸部屬敏感部位,對於胸部被觸碰一般來說也可以很容易地分辨是意外或是刻意。裁判官在仔細考慮胡女士的供詞後裁定她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她就觸碰並非意外的說法。本席認為裁判官的決定正確。 20.綜合對錄影片段中上訴人移動方法的分析和胡女士的供詞,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上訴人在店鋪內刻意用左手手肘觸碰胡女士的胸部,觸碰並非意外,而觸碰的部位和觸碰的過程均指向唯一推論,就是觸碰屬猥褻性質。上訴理據一不能成立。 理據二:針對控罪2 21.上訴人指錄影片段內容否定獨立證人鄺女士的供詞中有關她在上訴人接觸胡女士臀部一刻時證人與胡女士「幾乎平排」的說法,因此鄺女士不可能見到上訴人手部與胡女士臀部是如何接觸,因此控方不可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的手部動作,也因此不能排除觸碰屬意外,裁判官錯誤地沒有給予這疑點合適的比重,定罪因此不安全、不穩妥。 22.本席在看過錄影片段後同意裁判官的看法,上訴人的觸碰明顯地不是意外觸碰。 23.從證物P-2「CAM6」錄影片段可見,在上訴人手部與胡女士臀部觸碰前後的時間,上訴人的左後方、正後方、右方、右前方和正前方根本完全沒有其他途人,唯一在上訴人舉手可及的範圍內的人就只有胡女士和她左方的友人。 24.上訴人當時絕對有充足空間在遠離胡女士臀部的地方經過胡女士身旁。但是上訴人沒有這樣做。他選擇用靠近胡女士的位置前行,在到達左手可以接觸到她臀部的地方時以左手搖擺的動作來掩飾他的實際意圖,就是要刻意用手觸碰胡女士的臀部。片段更可以見到上訴人在作出觸碰時刻意把頭右轉90度,嘗試擾亂可能在觀察的旁觀者視線,又可以在被抓到時解釋為意外觸碰。 25.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指任何正常人要「非禮」的話也不會用拿著手提電話的手向上接觸別人的臀部。本席的看法是,上訴人選擇觸碰時手拿電話不是一個令到他當時是在「非禮」胡女士的說法變得固有地不可能。上訴人為甚麼要這樣做不是控方需要證明的控罪元素,他們只需要證明觸碰並非意外,性質屬猥褻,和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作出侵犯。 26.本席留意到根據證人鄺女士供詞,在觸碰的一刻她應該是在胡女士右方,與她並排。然而從錄影片段可見,在上訴人左手跟胡女士臀部接觸的一刻,沒有任何人與她並排。由於根據同意事實,錄影片段內容準確記錄事發經過,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鄺女士有關兩人相對位置的證供並不正確。 27.雖然觸碰時間非常短暫,但是,胡女士當時穿的是薄身短裙,女性臀部仍然屬敏感部位,錄影片段也支持胡女士臀部被觸碰的說法,即使完全沒有了鄺女士的證供,單單根據錄影片段內容和胡女士供詞也足夠讓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左手當時是刻意與胡女士的臀部觸碰,性質屬猥褻。裁判官就第二項控罪的定罪裁決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上訴理據二不能成立。 理據三:上訴人犯案屬固有地不可能 28.上訴人為內地居民,案發時與新婚的太太和親友訪港購物,上訴人在被指控「非禮」後沒有逃離現場。上訴人認為這些事情支持上訴人是意外觸碰胡女士的說法,更反映出上訴人固有地不可能干犯控罪,認為裁判官沒有給予這些事實合適比重,錯誤裁定議題與案情無關。 29.上訴人侵犯胡女士背後的動機不是控方需要舉證的控罪元素。上訴人新婚與他是否干犯控罪沒有必然關係。上訴人可以因不同理由而選擇不離開現場,不一定是因為他自以為無辜。一個自知理虧但相信別人不能證明他犯案的人也可能選擇不離開現場。裁判官不給予這些事情任何比重是正確做法。上訴理據3不能成立。 理據四:定罪不安全、不穩妥 30.綜合以上就各上訴理據的看法,本席裁定裁判官就控罪一和二的定罪沒有任何不安全、不穩妥的地方,駁回兩項控罪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31.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兆松律師行轉聘龍雲彪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