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登安 對 彭穎烔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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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04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0年第20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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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背景 1.本案的原告人黃登安(“黃先生”)於2008年7月30日至10月24日期間,花費HK$129,890向第二被告人柄翰(香港)企業有限公司(“柄翰”)購買123瓶人蔘粉。黃先生稱是受到第一被告人彭穎烔(“彭女仕”)誤導才購買人蔘粉,現向彭女仕追討他的損失HK$85,537。 2.黃先生的案件原本針對第一被告人彭女仕及第二被告人柄翰。2013年7月5日,黃先生終止對柄翰的訴訟。本審訊只是關於黃先生及彭女仕。 適用的法律原則 3.根據法律典席Bullen & Leake & Jacob’s Precedent Of Pleadings (17th Edition, Volume 2) 第58-01段,詐騙性失實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包括以下原素:-
本案的議題 4.考慮上述法律原則後,本席認為本案的議題如下:-
5.黃先生必須證明以上每一項才能有機會勝訴。 原告人的證供 6.黃先生在庭上作供,他確認並採納他的證人陳述書,日期為2010年7月28日。 7.黃先生供稱其妻子葉金咪(“葉女仕”)與彭女仕為舊同事,她們兩人大約於2008年7月中重逢,彭女仕當時是柄翰的分銷經理。彭女仕經常到葉女仕經營的髮廊找她,並介紹人蔘粉的好處。 8.黃先生因為妻子的關係,亦認識了彭女仕。她向黃先生推介人蔘粉時說人蔘是6年根,在大陸東北種植,是台灣的中醫博士李和順先生,以其智慧發明了人蔘粉。他用現代科技及高超技術,以低温加工,濃縮精製而成。它對人體各個器官、組織有保健益壽的特殊功效。對血壓高、糖尿病、癌症、甲狀腺等所有人體疾病有治療作用。很多人服食人蔘粉後,原有的疾病被醫治好。沒有病的人服食了亦可保健益壽。 9.黃先生在2007年7月患上甲狀腺腫大及內分泌過多。彭女仕向他展視李安晴小姐與吳鳯珠小姐的相片,指她們原本亦患有甲狀腺疾病,但吃了人蔘粉後,便不需要看醫生。 10.黃先生與妻子對彭女仕所說的話深信不疑。在彭女仕的安排下,他向柄翰購買了123瓶人蔘粉,共銀HK$184,880。扣除折扣HK$54,990後,他付出了HK$129,890。有關單據顯示123瓶人蔘粉中,30瓶是以黃先生名義購買,63瓶是以其妻子葉女仕名義購買,30瓶是以其女兒黃曉媛名義購買。 11.購買人蔘粉後,黃先生根據彭女仕的指示,每天早午晚吃人蔘粉,每次吃4至5匙或更多。由2008年8月初至2009年4月30日,他服用人蔘粉共9個月,但發覺人蔘粉並沒有治療及保健作用。 12.2009年3月,黃先生在瑪嘉烈醫院進行驗尿程序後發現自己糖份超標。2009年4月30日的檢驗顯示黃先生的血糖讀數為12.0 Hmmo 1/L,血色讀數為7.0 mmo 1/L。 13.黃先生認為他所購買的人蔘粉不但未能醫治他的甲狀腺疾病,反而導致他血糖超標,亦指自己是受到彭女仕誤導才購買人蔘粉。 14.黃先生所指由彭女仕提供的誤導性資料如下:-
15.上述文件由彭女仕交給黃先生的妻子,黃先生再從妻子手中取得。 16.扣除折扣HK$54,990後,黃先生付出HK$129,890去購買123瓶人蔘粉。在案件展開後,黃先生退還了大約40瓶人蔘粉給柄翰,而柄翰亦支付了HK$47,905給黃先生。其後於2013年7月5日黃先生終止對柄翰的訴訟。至於其餘大約83瓶人蔘粉,黃先生說經已服用。現時黃先生向彭女仕追討HK$81,985,即HK$129,890 – HK$47,905,理由是彭女仕提供誤導性資料給他,令他以為人蔘粉可以治病。但他服用人蔘粉後,不但未能醫治他的甲狀腺疾病,反而令他血糖超標。 原告人的證人葉金咪的證供 17.黃先生傳召他的妻子葉金咪作供。葉女仕在庭上確認並採納她的證人陳述書,日期為2011年8月28日。 18.根據葉女仕的證供,她以自僱形式經營髮廊。2008年7月下旬,葉女仕得知與她一起工作的周英珍見到很久沒有相聚的舊同事彭女仕,因此葉女仕相約彭女仕在髮廊見面。見面的時候,葉女仕發覺彭女仕比從前更美白、更漂亮,便問彭女仕背後原因。彭女仕說自己吃了柄翰出品的人蔘粉,亦指柄翰出品的人蔘是經過低温加工及由現代科技精製而成。人蔘粉不熱不燥,吃了後有病可以治病,無病亦可以保健,人亦會變得更加漂亮。 19.彭女仕亦講解很多柄翰人蔘粉的資料並提供相片顯示很多人服用人蔘粉後疾病得到治癒。她會相約葉女仕吃飯並與黃先生談論人蔘粉。她亦會到髮廊推銷人蔘粉及邀請黃先生夫婦參加柄翰舉辦的分享會。她說柄翰的總經理陳力榆和副總經理黃心心服用人蔘粉後,哮喘病得到治癒。她說服用人蔘粉對黃先生的甲狀腺病及葉女仕的雀斑會有幫助。 20.在彭女仕安排下,黃先生夫婦於2008年7月30日至10月24日期間從柄翰購買123瓶人蔘粉,扣除折扣HK$54,990後,花費了HK$129,890。 21.葉女仕與丈夫依照彭女仕的指示,每天早午晚每次吃4至5匙人蔘粉。由2008年8月初至2009年4月30日,共服用了九個月。起初他們身體沒有異樣,他們便把人蔘粉當作保健食品。2009年4月30日黃先生於瑪嘉烈醫院覆診時,被驗出血糖超標12度。他們覺得不對勁,便向彭女仕查問。彭女仕向他們解釋這是好轉反應現象,並吩咐他們多服一些。他們不同意這說法,因為已服用九個月,沒有理由會出現這反應。他們為此事與彭女仕爭辯。 22.葉女仕供稱審訊文件冊中第124至273頁的文件,有關人蔘粉的功效,都是彭女仕交給她的,而她亦與丈夫黃先生分享。 原告人的證人岳碧芬的證供 23.黃先生亦傳召岳碧芬作供。岳女仕在庭上確認並採納她的證人陳述書,日期為2011年6月28日。 24.岳女仕供稱她在2008年8月中經朋友介紹認識彭女仕。在初次見面時,彭女仕已向岳女仕推銷柄翰出品的人蔘粉,說產品好處極多,能醫百病,對沒有疾病的人亦有強身健體作用。世界各地很多病人,包括癌症病人,都是服用人蔘粉後得到治癒。而柄翰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都是因服用人蔘粉而治癒了哮喘病。 25.由於岳女仕的丈夫大病初癒,希望增強抵抗力,岳女仕便買了10瓶人蔘粉給丈夫服用。服食幾天後,岳女仕的丈夫便不停咳嗽。彭女仕說這是服用人蔘粉的反應,是一件好事,更說岳女仕丈夫服食份量不足夠,建議他增加份量及次數,否則便前功盡廢。為了避免加價,彭女仕建議岳女仕及丈夫多買一點。最終他們買了差不多180瓶人蔘粉,而每瓶價錢大約HK$1,500。 26.岳女仕起初相信人蔘粉有好處,還把它送給家人。但她的丈夫吃了幾個月後,不但未見成效,反而有反效果。因為岳女仕經常叫丈夫多服用人蔘粉,令到他脾氣變得暴燥,兩夫妻經常吵架。 27.岳女仕認為彭女仕誤導了她,令她金錢上蒙受損失,亦損害了夫妻關係。 第一被告人的證供 28.第一被告人彭女仕在庭上作供,她確認並採納她的4份證人陳述書,其中一份存檔日期為2012年4月16日,而另外2份日期為2012年5月8日及最後一份日期為2013年8月27日。 29.彭女仕否認黃先生指控她誤導的說法。她承認有向黃先生說過人蔘粉可以調理身體,但沒有說過人蔘粉可以治病。 30.她說黃先生曾多次到柄翰參加產品說明會、創業說明會及分享會,亦曾經到柄翰台灣總部參觀及接受培訓。黃先生是基於自己對人蔘粉的了解而作出購買的決定。 31.就着黃先生指稱由彭女仕提供的誤導性相片及文字,即審訊文件冊第248、254、256、260及267頁,彭女仕說這些不是由她提供給黃先生。 32.而黃先生所指的醫學報告,即審訊文件冊第165-168、186-187、189-190及192頁,彭女仕說自己在案件展開前從未見過。 33.有關記載柄翰於2008年8月及9月期間舉辦分享會的行事曆,即審訊文件冊第275-276頁,彭女仕說這文件不是由她交給黃先生,而是黃先生自己到柄翰索取。她承認出席分享會時,有時會碰上黃先生。 34.至於黃先生提及有關人蔘粉效用的書籍及文章,即審訊文件冊第223-247及272-273頁,彭女仕說這些不是由她直接交給黃先生,而是她從柄翰索取,之後交給周英珍,再由周英珍交予黃先生。她解釋因為黃先生加入柄翰成為代理人,所以公司發放這些資料給他。 35.中藥GMP廠證明書及宣傳單張,即審訊文件冊第124-127頁及130頁,彭女仕說這些不是由她交給黃先生的。 36.彭女仕供稱黃先生並沒有向她表示人蔘粉沒有功效,但在電話中提及女兒要到澳洲唸書,希望把購買了的人蔘粉退回,並提議彭女仕與他一起控告柄翰欺騙。彭女仕表示自己與黃先生都是柄翰的代理人,而柄翰的人蔘粉沒有問題,如控告柄翰將會敗訴。彭女仕提議如有客人要購買人蔘粉,她會向黃先生代購,令到他可以取回人蔘粉的價錢,但黃先生表示不願意,希望一次過把手上人蔘粉退回。 37.彭女仕否認她曾向葉女仕及岳女仕說人蔘粉可以治病。她只說人蔘粉可以保健。 被告人的證人梁苑斯的證供 38.彭女仕傳召梁苑斯作供。梁女仕在庭上確認並採納她的兩份證人陳述書,日期分別為2012年5月4日及2013年12月30日。 39.梁女仕供稱她是柄翰的代理人,已服務13年,彭女仕是她的下線經理,雙方共事10年。 40.她指黃先生曾出席柄翰舉辦的講座,了解人蔘粉的功能和傳銷方式,但日期及時間已記不清楚。黃先生亦曾經到柄翰位於台灣的總公司和分公司了解有關產品。她相信黃先生是了解它的功效後,才購買人蔘粉。她認為黃先生指控彭女仕違例銷售和誤導是不合理的。以她的認知,彭女仕並沒有向黃先生陳述人蔘粉有治病的效用。 證供分析 41.考慮庭上各證人的供詞後,本席接納原告人黃先生的說法,彭女仕的確有對他說過人蔘粉可以醫治疾病,沒有病的人服用後亦可保健益壽。本席亦接納葉金咪及岳碧芬的證供,裁定彭女仕有向她們兩人說過類似的話。本席不相信他們三人會編織故事誣陷彭女仕。彭女仕身為柄翰的分銷經理,絕對有可能向他們三人道出人蔘粉的好處,以吸引他們購買。 42.本席亦接納葉女仕有關人蔘粉功效的資料的說法,即審訊文件冊第124-273頁是由彭女仕交給葉女仕,葉女仕接收後再交給黃先生,當中包括了黃先生聲稱的誤導性資料,即審訊文件冊第124-127、130、165-168、186-187、189-190、192、223-248、254、256、260、267及272-273頁。本席相信彭女仕清楚知道葉女仕會與她的丈夫黃先生分享這些資料,而她的用意是希望兩人相信她所描述的人蔘粉功效。 43.雖然彭女仕否認黃先生、葉女仕及岳女仕對她的指控,但本席不接納她的說法。本席認為彭女仕不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在庭上的證供前後矛盾。當被問及審訊文件冊中第223-247頁,即有關人蔘粉治療及保健作用的書籍,彭女仕先說書籍是黃先生加入柄翰成為代理人的時候由公司發放給黃先生。後來,她又改說是她在柄翰領取書籍,先交予周英珍,再由周英珍交給黃先生。 44.彭女仕傳召的證人梁苑斯的證供對本案的議題沒有直接幫助,因為梁女仕根本不知道黃先生與彭女仕溝通的內容及細節。 45.但即使本席接納彭女仕曾向黃先生作出有關人蔘粉功效的口頭陳述,及透過文件資料向黃先生陳述人蔘粉的好處,這並不代表黃先生便可以勝訴。正如本席先前所述,黃先生必須證明彭女仕的陳述是虛假。黃先生須證明以下事項:-
46.但黃先生在本案中,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關於上述(a)至(h)項。黃先生亦未能提供任何客觀科學證據去證明人蔘粉並沒有治療功效,亦沒有保健作用。黃先生供稱他於2009年4月30日的血糖讀數為12.0 Hmmo 1/L而血色讀數為7.0 mmo 1/L,但他並沒有提供醫學證據去證明這讀數是屬於正常或不正常,亦沒有提供證據去證明這是否與服用人蔘粉有關。 47.由於黃先生未能證明彭女仕對他作出的陳述是虛假的,即使假設(i)彭女仕意圖黃先生倚賴其陳述而行事;(ii)黃先生的確倚賴陳述而作出購買人蔘粉的決定及(iii)黃先生因倚賴陳述而招致損失,黃先生亦未能在本案中勝訴。 疏忽性失實陳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48.除了詐騙性失實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本席亦考慮過黃先生能否以疏忽性失實陳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向彭女仕追討。但疏忽性失實陳述同樣要求原告人證明陳述是虛假的。基於先前所述原因,黃先生亦未能以此訴因勝訴。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 49.黃先生在證供中提及香港法例第231章《不良廣告(醫藥)條例》,但本案的中心議題並不是要斷定彭女仕有否違反有關條例。假若彭女仕真的被有關方面檢控違反條例,這亦是由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庭處理,並不是由本民事法庭處理。 50.本案的焦點是彭女仕有否向黃先生作出失實陳述,黃先生提出的條例對案件沒有幫助。 結論 51.由於黃先生未能證明彭女仕的陳述是虛假,他的申索未能勝訴。 訟費 52.黃先生未能勝訴,根據一般法律原則,他應支付彭女仕的訟費。但由於本席裁定彭女仕的證供不可信,本席運用酌情權,不要求黃先生支付訟費。 命令 53.基於以上分析,本席頒令原告人對第一被告人之申索撤銷。 54.本席同時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即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之間不作訟費命令。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案書頒佈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上述暫准命令,在本判案書頒佈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