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祥 對 李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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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55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155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13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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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被告人李柳珠女士,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偉權2015年2月9日的判決,申請許可向上訴法庭上訴。 2.該判決是就原告人石家祥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 14號命令申請,以簡易程序判決原告人勝訴,命令被告人須交出涉案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及業權契約,予註冊業主的原告人。 3.被告人聲稱,物業是由她先夫石家熒 (原告人的五哥) 出資購買,以原告人的名字持有,是因為她先夫與前妻的婚姻出了問題,恐防離婚被分去資產,和先夫當時有債務問題。 4.黃法官分析雙方提交的誓章後,認為被告人的聲稱不可信,詳細理由見黃法官的判案書第29至54段。 5.被告人說本案「疑點重重」,法官不應在未有聽取雙方的口頭證供,就裁定她沒有合理、可信及可供爭訟的抗辯理由。 6.本庭現階段是決定是否准許被告人上訴,先決條件是這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機會。 7.本庭認為被告人的上訴,符合上述條件。本案雖然未至於「疑點重重」,但有幾點無爭議的重要事項,是可被視為支持被告人的案情。原告人在誓章的證供未有經盤問考驗,即使法庭質疑被告人誓章某些聲稱,法庭是否應全盤接納原告人的案情,是頗為值得商榷的。這些無爭議的重要事項包括有:被告人先夫自從物業購入後,就在該處定居,直至他離世,長達26年;期間原告人有三次向銀行按揭物業,借得的款項都是供給被告人先夫使用;被告人的先夫,自從2006年起 (被告人聲稱是2003年) ,就管有物業的契約。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批准被告人提出上訴,她需要在今天起計14天內,向法庭提交及向對方送達上訴通知書,列出她的上訴理由。 9.本申請的訟費,歸納為上訴的訟費。
原告人 (答辯人) : 由梁鳳律師行轉聘廖玉玲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