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文文

Case No.DCCC 377/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7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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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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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國威
判刑日期 : 2015年8月6日
出席人士 : 林兆華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信彥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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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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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涉案危險藥物為內含8.75克氯胺酮的23.4克固體。被告人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相信控方經考慮接受被告人承認較輕的罪名。

案情摘要

2.2015年3月19日約下午4時55分,警員在牛頭角街市發現被告人跟另一名男子形跡可疑,於是趨前至牛頭角道與安德道交界截停他們。警員分別向兩人搜身,在被告人的手袋內檢獲19個可再封膠袋,內藏後經政府化驗師證實為內含8.75克氯胺酮的23.4克固體。警員隨即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警誡下說其身上的毒品是以港幣3,000元在牛頭角上邨從“傑仔”買回來,用來自用減壓。在其後的會面錄影中,被告人確認有關說法,並指大量採購“K仔”價錢較優惠。

3.本案涉及的毒品市值港幣2,761元。

求情

4.在判刑以前,法庭按法例要求傳召戒毒所報告。報告內容顯示被告人有毒癮,並適宜接受強制戒毒療程。黃大律師求情時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人入戒毒所,以便被告人能戒除毒癮,重過新生。

5.就被告人背景而言,黃大律師指被告人出身破碎家庭,父親早年拋妻棄女,母親因要獨力持家未能好好管教,致使被告人無心向學,誤入歧途。

判刑

6.法庭已小心考慮控罪性質、支持定罪的案情和所有求情理由。

7.一如本席剛才所說,管有危險藥物一般的判刑考慮會以被告人復康和更生為本。除非有特殊原因,法庭通常會採納報告建議。故此,本席下令被告人進入戒毒所,而其就本案的刑事紀錄將獲保留(conviction recorded)。

8.最後,本席寄語被告人,她的一生只屬於自己,並不屬於任何人。她不能將犯事的責任推給別人,尤其是她的母親。至於日後能否真的改過,完全視乎她的決心,是否真的願意離開身邊的壞份子,還是想繼續沉淪。

( 李國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