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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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88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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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梁雅忻(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1]罪名成立,罰款$1,6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裁判官如下撮述控方案情:
3.裁判官如下撮述上訴人案情:
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4.裁判官考慮到控方證人警員在案發時的工作就是駕駛警察電單車在馬路上巡邏,案發時正尾隨上訴人,在支路上準備駛出大埔公路主幹線。當時路面有街燈及車輛燈光照明,視野清晰,證人與上訴人距離約20公尺,之間沒有任何障礙物阻擋其視線,而接近支路與主幹線的位置亦沒有障礙物影響證人觀察主幹線上受上訴人車輛影響的的士,認為證人身處的位置能夠容許他準確和可靠地觀察兩輛車輛間發生的事情。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人視線沒有受阻的分析。 5.對於上訴人呈堂的錄影片段,裁判官認為由於鏡頭角度所限,片段沒有顯示涉案的士如何因上訴人切線而受影響,無法顯示在的士出現在片段前兩車行駛情況,裁定對案件「幫助不大」,片段內容「不會削弱或推翻控方證人的證供」。 6.對於上訴人庭上供詞方面,裁判官指出:
7.裁判官經仔細考慮後,決定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上訴理據 8.扼要來說,上訴人重覆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答辯理據,指出錄影片段內容顯示上訴人車輛沒有超越支線與主幹線的分隔線,的士沒有超越主幹線上第一和第二線來避開上訴人車輛,裁判官錯誤的接納控方證人警員的供詞。 討論 9.對於從支路進入主幹線的安全駕駛方式,《道路使用者守則》如是說:
10.本席有機會仔細反覆觀看上訴人呈堂的錄影片段,有以下看法。 11.上訴人車輛在沿支線向下左轉預備匯合主幹線時,明顯地曾經容許他車輛右前方車頭與右方的支路與主幹線分隔線非常靠近,而且當時上訴人車輛的角度和車速更好像要直接駛出匯合點。上訴人在最後關頭向左扭軚,因此在片段中可以見到上訴人車輛在到達匯合點後有一個突然向左駛回支線內的動作。 12.本席認為,上訴人車輛車頭曾經好像要直接駛進主幹線第一線的動作導致在鏡頭以外,第一線後方的的士必須即時採取預防措施,立即煞車和過線繞過上訴人,來避免一旦上訴人車輛真的繼續原來的駕駛速度和方向會帶來的後果,情況一如警員證人所描述,而在錄影片段中也可以見到的士隨後在上訴人車輛右方超越了上訴人車輛後再回到主幹線第一線上,繼續行駛。 13.本席認為錄影片段可以支持控方證人警員的說法,也直接證明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方式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一個謹慎和專注的駕駛者在到達匯合點前必定會先減速,然後在左轉預備匯合主幹線時盡量靠左,把車身完全控制在支線之內,一如錄影片段內見到在上訴人車輛正前方的車輛的做法,然後在車輛於支線內擺直後,透過倒後鏡和右邊門鏡,觀察主幹線第一線的行車情形,在確保不會影響主幹線車輛安全的情形下才向右切線駛出,必要時上訴人甚至可能需要在到達支線盡頭時把車停定,待有機會才駛出。 14.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錯誤分析和接納警員證人的供詞,也沒有錯誤地拒絕上訴人指自己沒有因他的駕駛而影響第一線上的的士的說法。 15.基於從錄影片段可以見到的上訴人駕駛方式,基於裁判官所正確接納的控方證人供詞,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明顯地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裁定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16.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歐韋律師行轉聘陳晶晶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