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業明

Case No.HCMA 65/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6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32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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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胡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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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聆訊日期 : 2015年7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 2015年8月1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莫子聰(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000,並需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現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及上訴聆訊時均無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2014年6月25日上午8時45分,上訴人駕駛的士,從永星里左轉入彌敦道北行線時,沒有在永星里的讓線前減速或停車,直接駛出彌敦道北行左2線,車頭指向彌敦道北行3線,引致正亮著紅藍閃燈的警察電單車AM7661的司機,高級警員47787要緊急煞車及扭右,以避免與上訴人車輛碰撞。的士與警察電單車的最近距離約為1公尺。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承認於案發時駕駛的士由永星里駛出彌敦道北行左 2 線,車頭指向彌敦道北行左3線。上訴人認為他沒有不小心駕駛,因為他有在永星里讓線前停車,亦有在車輛駛出彌敦道北行左1線時停下觀察交通狀況。他這樣做的原因是當時他的視線被停在彌敦道北行左1線,永星里交界前後的兩輛巴士阻礙。

上訴理據

4.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地接納警員供詞,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供詞。上訴人指出他的駕駛能力和態度沒有大問題,不用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裁判官對上訴人供詞的裁斷

「簡單而言被告人的說法是他有在永星里讓線前停車,亦有在車輛駛出彌敦道北行左1線時停下觀察交通狀況。他這樣做的原因,是當時他的視線被停在彌敦道北行左1線,永星里交界前後的兩輛巴士阻礙。他見彌敦道北行左2線交通情況許可,便繼續駛入彌敦道北行左2線(與彌敦道北行左3線成90度角)。於這時候「警員」的警察電單車才駛至,他於是扭軚回左2線讓路給「警員」,期間車輛可能有少許進入了彌敦道北行左3線。」

5.裁判官的裁斷是上訴人的說法不合情理,理由如下:

「13. 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說法不合情理,因為按被告人的說法,即使彌敦道北行左1線有巴士停下來阻礙了被告人的視線,被告人沒有理由不將車輛先扭入彌敦道北行左2線,再於有需要時在安全的情況下轉線至彌敦道北行左3線。換而言之,被告人沒有理由需要將車輛打橫(即與彌敦道北行成90度角)駛出。」

6.本席不同意裁判官的看法。上訴人提出的行駛路線可能屬不小心,但不是「不合情理」的說法。他的駕駛方式不合情理,不一定等於他就是一個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事實上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比警員證人的說法不合理。

7.本席認為裁判官錯誤地以上述基礎裁定上訴人不誠實。

8.然而,裁判官的看法是,即使在上訴人的事實版本上,他的駕駛也屬不小心,理由如下:

「15. 事實上,即使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證供,被告人將車輛打橫(即與彌敦道北行成90度角)駛出的做法,亦明顯不是一名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和合理地顧及其他道路駛用者的做法,因此亦構成不小心駕駛。是以,被告人的證供不能構成控方案情的疑點。」

9.本席不同意裁判官有關上訴人把車輛「打橫」駛出就屬不小心駕駛的看法。

10.若上訴人事實版本屬實,在永星里路口左右兩邊的彌敦道第一線上也停有巴士的話,上訴人在當時情形只能夠首先以九十度角進入彌敦道第一線,才可以從司機位看到第二線的左右交通情況,進而把的士繼續向左轉入彌敦道第二線。

11.用這樣的角度來進入彌敦道是否不小心駕駛要視乎當時車速和進入第一、二線時的駕駛方式。若上訴人以慢速前進,並且不斷留意路面情況,即使九十度也不一定是不小心駕駛。裁判官以這個理據來裁定上訴人的證供「不能構成控方案情的疑點」並不穩妥。

12.基於裁判官所提出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理據不成立,本席必需重新審視警員與上訴人供詞的理據。

13.根據警員供詞,在案發前他在彌敦道對面線(南行)看到北行線有車輛違規,於是在下一個路口調頭,亮著電單車上的紅藍燈警示其他車輛,沿北行線追截該違例私家車。

14.警員的供詞是他在20公尺外的彌敦道第三線上以時速40公里行駛時已經見到上訴人的士沒有在永星里讓線前減速或停車,並以時速30公里直接駛出彌敦道。警員於是響號示警,但上訴人不理會他,繼續駛入第三線,導致警員必須緊急煞車和扭右以免發生碰撞。

15.根據控方證物P2草圖,永星里外的彌敦道北行線為直路。警員的供詞顯示當時永星里路口右邊的彌敦道第一、二線沒有車輛阻礙警員向永星里方向的視線 。因此,若上訴人有留意右方彌敦道的行車情況,上訴人也必然可以從永星里看到亮著紅藍燈的警員電單車正以高速沿彌敦道第三線向他方向駛來。

16.上訴人身為專業的士司機,他沒有理由會刻意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理會永星里讓路線,直接從小路以時速30公里衝出彌敦道,更在超越了彌敦道第一和第二線後才作出九十度左轉,而且部份車頭更進入了第三線,與警員電單車一公尺的距離擦身而過。這樣的做法等於自找麻煩,上訴人當時沒有乘客,彌敦道第二、三線均不能上客,上訴人沒有理由要挑戰警員高速左轉。

17.若上訴人在離開永星里進入彌敦道時因沒有留意右邊路面情況而沒有看到亮著紅藍燈的警員電單車,他直接以高速橫越彌敦道第一、二線才左轉的駕駛態度不單單是不小心駕駛,更是危險駕駛。

18.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駕駛的士20多年,從來沒有牽涉任何嚴重交通意外。以一個職業司機來說,他的駕駛定罪紀錄屬良好,對上一次不小心駕駛的紀錄是在7年前。上訴人指案發地點是交通黑點,若他以警員形容的駕駛方式從永星里直接不查看路面情況而衝出彌敦道,上訴人不可能生存至今。上訴人的意思是,警員形容他的駕駛方式屬固有地不可能。

19.本席不得不同意上訴人的看法。上訴人指當時永星里右方的彌敦道第一線停有巴士的說法可以解釋為何上訴人需要駛出第一、二線之間才能看到右方彌敦道交通狀況從而決定甚麼時候可以繼續左轉。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事實版本並非固有地不可能。

20.然而,根據上訴人自己的供詞,他在左轉時,的士右前方車頭曾經進入了第三線,但上訴人不能清楚指出左方彌敦道第二線是否有車輛阻礙他在不進入第三線的情形下左轉進入第二線。上訴人也不能夠清楚交代在他已經進入第二線時,右方彌敦道的交通狀況。上訴人只能夠說因為對上一組交通燈號已經轉紅色,所以當時應該是沒有車的。

21.本席的看法是,即使根據上訴人自己的事實版本,當時他雖然並非以高速進入彌敦道,但是在他左轉進入第二線時右前方車頭超越行車分隔線進入第三線的駕駛方式是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也沒有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屬不小心駕駛。

22.基於以上理據,裁定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23.基於本席採納上訴人的事實版本來裁定他不小心駕駛,本席認為原本的判罰是建基於裁判官錯誤的事實裁斷,本席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撤銷原本刑罰[1],重新考慮判刑。

24.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只屬輕微程度的不小心,案件中沒有發生碰撞,沒有人受傷。上訴人的交通定罪紀錄相對良好,本席認為罰款$1,800元已經是一個足夠刑罰,不需參與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命令

25.罰款$1,800。

26.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游德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上訴人不用修習駕駛改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