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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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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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涉及企圖清洗黑錢的金額是$230,000元。 2.這類電話騙案的騙徒的手法大家都耳熟能詳。他們隨意致電別人的電話,當對方接聽的時候,就訛稱脅持對方的家人,要求交出金錢以釋放其家人。 3.本案的騙徒是成功致電一位年屆71歲的蘇姓老伯伯,訛稱脅持了他的兒子,指他的兒子欠下他們$230,000元的債項,要老伯伯交出$230,000元,否則就會殺害其兒子。老伯伯相當機警,趁機致電兒子,獲悉騙案之後就報警。警方安排老伯伯與騙徒見面,並將報紙、雜誌放入袋中當作金錢。老伯伯與這個騙徒相約在九龍登打士街見面,最終被告人在現場出現。這位被告人對老伯伯說,他就是陳生叫他來取$230,000元的,還叫老伯伯將那些錢放入他當時背著的背囊内。其後警方採取行動將被告人拘捕。 4.被告人現年31歲,過往無刑事紀錄。辯方呈交一份內地的公證書,證明被告人過往在內地亦無任何刑事紀錄。 5.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職業各樣,然後呈遞三封求情信予法庭考慮,分別為被告人自己、被告人的爸爸及姨媽撰寫的。 6.簡單而言,被告人在信中主要指出,他的父母六十多歲,均有病痛。今次犯事令到父母傷心,他亦決心重新做人,重新投入社會,要求法庭輕判。至於爸爸和姨媽的信中,主要指出被告人本性善良,亦愛幫助別人。今次犯事純粹是他愚蠢及誤交損友所致,亦指出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7.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在本案當中並不了解是一宗電話騙案。換句話說,這個電話騙案被告人是並不知情的。辯方律師亦指出,本案的騙徒手法是屬於簡單,並非一些精密的騙案,背後亦不涉及犯罪集團。 8.就此類罪行而言,其實上訴庭在近期的多宗案例明確指出,就這類騙案,考慮刑期應為3年,若有加刑因素,加刑幅度為三分一。本案的情況與上訴庭有關的案例的案情並無差別。就加刑方面而言,控方倚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所提出,指該指明的罪行有普遍的程度,亦因為最近發生該指明罪行而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控方倚賴一份由林總督察所撰寫的報告。辯方就加刑這個申請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9.林總督察在報告的第22段就此類的罪行,即指定地點交款的電話騙案,指出在2007年時,並沒有這一類罪行的報告,但案件於2008年開始就有紀錄,當年就錄得38宗,有關的數字更按年遞增,於2009年就有80宗,2010年126宗,2011年149宗,2012年169宗,2013年200宗,在2014年就回落些少,但仍有183宗,到2015年的1月至6月就有135宗。 10.就損失金額而言,林總督察於報告的第24段有所交代。他指出在2008年,指定地點交款的電話行騙成功報告的損失總額為300多萬元,至2009年就跳升至700多萬元;在2010、2011、2012年這三年,每年的金額都超越千多萬元,到2013年升至1,370多萬元,2014年就回落些少,但仍然有1,280多萬元,到2015年的上半年,都有950多萬元。 11.求情方面而言,其實除了被告認罪之外,基本上並無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本案而言,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即3年減至兩年,考慮到控方加刑的申請所倚賴的理據,本席批准有關的申請,加刑為三分之一,兩年加三分之一,即兩年八個月,最終被告人被判處兩年八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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