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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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爆竊案,涉及的是住宅單位,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爆竊罪,而其另一項同類型罪行,則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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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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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爆竊案,涉及的是住宅單位,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爆竊罪,而其另一項同類型罪行,則留在法庭檔案。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戶主洪先生離開其位於大角咀朗晴灣5座28樓的單位,早上離開,下午回來時,發現大門被撬過,內裡有被搜掠過的痕跡,發現失去港幣現金$3,000元、人民幣$3,000元及戶主的一些護照。屋苑的大廈保安錄影系統拍攝到被告人與另一人在大廈的電梯大堂出現。大約兩個半月之後,警方人員把被告人拘捕。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當日他與朋友到單位爆竊,他是負責做把風的。事件中,他獲得$1,000元作為車馬費。 3.被盜的物品全部未能尋回。 4.被告人現年27歲,過往有5項的刑事紀錄,均與本案不相同。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狀況、職業等,之後向法庭表示,被告人對今次自己所做的已感後悔,而被告人的爸爸八十多歲,體弱多病,最近更做了搭橋手術,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令他可以早日出去照顧爸爸。 5.辯方律師強調,本案並非一些專業性的爆竊罪行,而且亦是在日間干犯,當時屋內並沒有人。辯方律師亦指出,本案雖然有兩個人一起犯案,但要求法庭不要因此而加刑,倚賴的案例為劉鵬(CACC 252/2004)。 6.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涉及住宅單位的爆竊,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情況之下,一般的考慮刑期為3年,如有的話,法庭可以將3年的起點向上調,以反映有關的嚴重性的因素,然後再考慮求情的因素,將刑期扣減。就本案而言,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理由需要偏離這個指引,因此本席會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 7.在嚴重性因素方面,本席認為是有的,被告人夥同他人一起作案。辯方律師呈遞劉鵬一案,該案涉及三名非法入境者來港犯案,侵入的是一間村屋,認罪後被判3年。原審法官就住宅爆竊,同樣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兩年。至於非法入境罪,原審法官以1年作為判刑,將兩項刑期作分期執行,因此得出3年的刑期。 8.其中一名被告人上訴,獲上訴法院批准,最終刑期減至兩年,上訴庭將兩項控罪作同期執行,而非原審法官的分期執行,因此達至兩年的結果。上訴庭批准該上訴的理由純粹基於該上訴人有人道的因素,而整件案件,基本上法庭沒有就三個人犯案這一點作為加刑因素有所討論,因此這一宗案件並不存在上訴庭就三人犯案而不加刑作出過任何有權威性的意見。而參閱一般的案例,就夥同他人作案法庭認為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也是加刑的基礎。本席認為由於劉鵬一案,上訴庭未有針對這一點發表過任何這方面的意見,因此不能作為不加刑的案例。相反,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不跟上訴法院,按一般做法作出量刑。就被告人夥同他人作案加刑3個月,至三年三個月。 9.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無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的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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