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判刑方面,因為毒品同埋販毒係一個好嚴重嘅罪行,所以被告人嗰個個人同埋家庭環境或者工作環境嘅情況完全對嗰個減刑係唔會構成減刑嘅因素。根據呢部Cross and Cheung in Sentencing(7th Edition, 第七版)嗰度裡面第631頁至632頁所載嗰啲案例,尤其是根據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2009] 2 HKC 197)嗰件案件,判刑嗰個指引係跟從販運海洛英嗰個判刑指引係一齊嘅,係一樣嘅,販運海洛英嗰個判刑指引就喺以前1990年R v Lau Tak-ming and others嗰件案件(係[1990] 2 HKLR 370)嗰度係上訴法庭訂下,如果販運海洛英嗰個判刑係可以適用於販運「冰」毒嘅判刑呢,就係由10克至到70克判刑嗰個刑期,判刑嗰個率就係7年至11年監禁,即是話如果係10克起就係判7年監禁,如果70克係判11年監禁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