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馮

Case No.FCMC 1387/200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9 Apr 2015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387 / 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6年第 138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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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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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5年 4 月 28 日
判決日期 : 2015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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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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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丈夫(以下稱「丈夫」)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丈夫現要求將贍養費命令的金額暫時取消。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答辯人妻子為「妻子」。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86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女兒:-

(1) 大女兒現年26歲,已經成年及完成學業,但仍與妻子一起居住;及

(2) 二女兒現年19歲,是一名學生,現亦與妻子一起居住。

5.法庭於2006年8月29日頒發絕對離婚命令,以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6.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2006年8月18日頒發以下的附屬濟助命令:-

(1) 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10,000元的贍養費,直至兩者任何一方離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

(2) 丈夫須支付大女兒每月6,000元的贍養費;

(3) 丈夫須支付二女兒每月4,850元的贍養費;及

(4) 有關兩名女兒的贍養費的支付,是直至兩名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以上每月總贍養費金額為20,850元。

7.除此之外,訴訟雙方似乎並不反對,丈夫除支付以上贍養費金額外,亦已將位於屯門兆康苑雅禧閣23樓一單位的前婚姻居所 (以下稱「前婚姻居所」) 中他所有的業權無償轉名給妻子,以給妻子及兩名女兒一個穩定的居所。該物業現時的淨市值為1,260,000元。

8.從証據顯示,丈夫一直有支付每月共20,850元的贍養費。但由於大女兒已年滿18歲,已於2012年9月前完成全日制學業,並已找到工作,因此丈夫便從2013年7月起停止支付大女兒的贍養費。換句話說,丈夫從2013年7月起,只支付每月共14,850元的贍養費。

9.在差不多同一時間,妻子存檔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並要求以下濟助:-

(1) 丈夫須支付大女兒由2006年至2010年的學費共136,200元;

(2) 有關妻子的贍養費,由每月10,000元增至每月14,300元,並隨後每年遞增5%;

(3) 有關二女兒的贍養費,由每月4,850元增至9,500元,直至2014年5月完成中學課程為止,並由2014年6月起改為7,000元及加上大學或大專課程學費。

(4) 大女兒每月所支付的3,000元家用,直接存入丈夫的銀行戶口內。

10.法庭於2013年10月29日就有關申請進行審訊,並於2013年11月1日頒發以下命令:

(1) 丈夫須支付整筆性付款136,200元給妻子,作為大女兒以往的學費,這款項須分46期支付,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3年12月1日開始,第1至第45期,每期3,000元,第46期則為1,200元。

(2) 有關妻子的贍養費,則由每月10,000元,增加至11,500元,於每月1月支付,由2013年12月1日開始,直至雙方任何一方離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

(3) 至於二女兒的贍養費,由每月4,850元,增加至每月6,350元,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3年12月1日開始,直至二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4) 至於妻子最後一項申請,即要求大女兒每月所支付的3,000元家用,直接存入丈夫的銀行戶口內,本席無權作出有關命令,因此,本席將這項申請撒銷。

11.基於以上命令,丈夫須由2013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17,850元的週期性贍養費(妻子11,500元及二女兒6,350元) ,以及每月3,000元,為期46期(最後一期1,200元) ,以分期形式支付整筆性付款136,200元,作為大女兒以往的學費。

12.但丈夫在約1年後,即2014年12月3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有關命令更改至每月5,000元,即妻子2,000元,二女兒3,000元。但丈夫在案件的開審時更表示,他現時連5,000元也不能支付,因此,他現時的要求是將贍養費命令暫時取消,直至他有能力支付為止。丈夫更於2015年3月1日起停止支付贍費及整筆性付款的分期付款。以此計算,直至今天為止,丈夫應欠贍養費35,700元(2015年3月及4月)及整筆性付款91,200元(136,200元-45,000元),兩者共126,900元。

13.妻子反對有關的申請。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審訊。

法律

14.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5.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6.丈夫現年52歲,由1993年至2014年的21年間,他都是為同一間公司工作,最後的職位是銷售經理。他在2013至2014年間的年收入是約823,000元,即平均每月約68,000元。但丈夫說,他由於工作壓力大,於2014年7月起辭去已工作了21年的職位,由於他現在仍未找到工作,沒有收入,因此,他希望到有關的贍養費及整筆性付款可暫時取消,直至他找到工作為止。

17.丈夫同意他在離職後,曾於2014年7月及9月分別收到兩筆總數為約1,450,000元的強積金退款和離職補償。但由於他每月有約120,000元的支出,以及在澳門賭博輸掉了約300,000元,該筆款項現時已經用完,但他現時還有約1,300,000元的銀行欠款及約300,000元的家人欠款。

18.丈夫現時與現任太太及一名8歲的兒子在內地生活。他每月有約120,000元的支出,其中包括約50,000元的還款金額。至於資產方面,丈夫與現任太太在內地擁有一個物業,丈夫佔一半權益,即約1,800,000元。他說現正打算出售該物業,以濟燃眉之急。至於銀行存款方面,丈夫說他現時只有存款約20,000元。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9.妻子現年53歲,現與兩名女兒同住於屯門的居所中。該物業現時由妻子擁有,市場淨值約1,300,000元左右。除此之外,她亦有約440,000元的股票和其他投資,以及約130,000元的保險單價值。

20.妻子說她2014年因子宮腫瘤而將子宮切除,加上她年齡及已多年沒有工作,因此,她現時沒有工作,只靠丈夫所提供的贍養費維生。

本席的裁決

21.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證據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不應將丈夫支付贍養費的責任暫時或永久取消,理由包括:

(1) 丈夫原有一份已工作了21年的穩定工作,收入亦屬不錯(平均月入68,000元) ,但他竟然在上次訴訟的8個月後主動辭職。雖然丈夫解釋他是因為工作壓力而辭職,但他所提供的證據只是兩張醫生紙,說他有情緒混亂(mood disorder) ,但沒有詳細說明他的所謂情緒混亂怎樣影響到丈夫的生活,以至令他不能工作。本席必須指出,現今各行各業的員工,誰人沒有工作壓力?因此,除非有實質可信的證據,去證明這些壓力或情緒問題確實令丈夫不能工作,否則本席不能接受這是一個合理理由去解除他供養前妻及女兒的責任。

(2) 本席在上一次的審訊中,已裁定給予丈夫每月50,000元至60,000元的生活費是為合理(2013年11月1日判案書中第31段),但丈夫仍然每月繼續支出120,000元,因此,他現時的經濟困境(如有的話) ,全是咎由自取。

(3) 丈夫在2014年7至9月間,總共收取了約1,450,000元的強積金退款和離職金,就算本席接受他每月有120,000元的合理支出(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決) ,由2014年7月至11月,他的開支亦只有600,000元。再就算本席加上他到澳門賭錢輸掉300,000元的這一說法,他亦未能解釋他為何在2014年11月時只餘下110,000元的這一事實。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推論,就是丈夫已將部份資產隱藏。

(4) 丈夫說他在離職後在澳門輸掉了300,000元。首先,本席看不到這方面的任何實質證據。再者,就算是真有證據,本席亦不能接受這可構成減免贍養費的理由,尤其是考慮到現時丈夫所欠的贍養費到目前為止都只是126,900元。

(5) 就算以丈夫現時所承認擁有的資產來看,他現正出售內地物業,理應短期內可套現1,800,000元。因此,他的經濟狀況並不是他說的個那麼困難。

總結

22.本席基於以上理由,並不認為應將丈夫應支付的贍養費金額減少或取消。因此,本席將丈夫的附屬濟助申請撒銷。

訟費

23.丈夫申請失敗,須支付妻子訟費500元,即時支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