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馮
|
FCMC 1387 / 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6年第 1387宗 ————————————————
————————————————
-----------------------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丈夫(以下稱「丈夫」)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丈夫現要求將贍養費命令的金額暫時取消。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答辯人妻子為「妻子」。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86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女兒:-
5.法庭於2006年8月29日頒發絕對離婚命令,以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6.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2006年8月18日頒發以下的附屬濟助命令:-
以上每月總贍養費金額為20,850元。 7.除此之外,訴訟雙方似乎並不反對,丈夫除支付以上贍養費金額外,亦已將位於屯門兆康苑雅禧閣23樓一單位的前婚姻居所 (以下稱「前婚姻居所」) 中他所有的業權無償轉名給妻子,以給妻子及兩名女兒一個穩定的居所。該物業現時的淨市值為1,260,000元。 8.從証據顯示,丈夫一直有支付每月共20,850元的贍養費。但由於大女兒已年滿18歲,已於2012年9月前完成全日制學業,並已找到工作,因此丈夫便從2013年7月起停止支付大女兒的贍養費。換句話說,丈夫從2013年7月起,只支付每月共14,850元的贍養費。 9.在差不多同一時間,妻子存檔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並要求以下濟助:-
10.法庭於2013年10月29日就有關申請進行審訊,並於2013年11月1日頒發以下命令:
11.基於以上命令,丈夫須由2013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17,850元的週期性贍養費(妻子11,500元及二女兒6,350元) ,以及每月3,000元,為期46期(最後一期1,200元) ,以分期形式支付整筆性付款136,200元,作為大女兒以往的學費。 12.但丈夫在約1年後,即2014年12月3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有關命令更改至每月5,000元,即妻子2,000元,二女兒3,000元。但丈夫在案件的開審時更表示,他現時連5,000元也不能支付,因此,他現時的要求是將贍養費命令暫時取消,直至他有能力支付為止。丈夫更於2015年3月1日起停止支付贍費及整筆性付款的分期付款。以此計算,直至今天為止,丈夫應欠贍養費35,700元(2015年3月及4月)及整筆性付款91,200元(136,200元-45,000元),兩者共126,900元。 13.妻子反對有關的申請。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審訊。 法律 14.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5.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6.丈夫現年52歲,由1993年至2014年的21年間,他都是為同一間公司工作,最後的職位是銷售經理。他在2013至2014年間的年收入是約823,000元,即平均每月約68,000元。但丈夫說,他由於工作壓力大,於2014年7月起辭去已工作了21年的職位,由於他現在仍未找到工作,沒有收入,因此,他希望到有關的贍養費及整筆性付款可暫時取消,直至他找到工作為止。 17.丈夫同意他在離職後,曾於2014年7月及9月分別收到兩筆總數為約1,450,000元的強積金退款和離職補償。但由於他每月有約120,000元的支出,以及在澳門賭博輸掉了約300,000元,該筆款項現時已經用完,但他現時還有約1,300,000元的銀行欠款及約300,000元的家人欠款。 18.丈夫現時與現任太太及一名8歲的兒子在內地生活。他每月有約120,000元的支出,其中包括約50,000元的還款金額。至於資產方面,丈夫與現任太太在內地擁有一個物業,丈夫佔一半權益,即約1,800,000元。他說現正打算出售該物業,以濟燃眉之急。至於銀行存款方面,丈夫說他現時只有存款約20,000元。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9.妻子現年53歲,現與兩名女兒同住於屯門的居所中。該物業現時由妻子擁有,市場淨值約1,300,000元左右。除此之外,她亦有約440,000元的股票和其他投資,以及約130,000元的保險單價值。 20.妻子說她2014年因子宮腫瘤而將子宮切除,加上她年齡及已多年沒有工作,因此,她現時沒有工作,只靠丈夫所提供的贍養費維生。 本席的裁決 21.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證據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不應將丈夫支付贍養費的責任暫時或永久取消,理由包括:
總結 22.本席基於以上理由,並不認為應將丈夫應支付的贍養費金額減少或取消。因此,本席將丈夫的附屬濟助申請撒銷。 訟費 23.丈夫申請失敗,須支付妻子訟費500元,即時支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