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家坤 對 其士富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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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申請人黃先生針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審裁官裁定黃先生自行離職而非被逼或被誤導,故此撤銷其代通知金的申請。此外,審裁官裁定,雖然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決定是否給予年終酬金,並且它已將酬金給予被告公司,但被告公司擁有發放年終酬金給黃先生的酌情權,而酌情權的行使並非不合理的僱主會做出的決定,因此撤銷黃先生對年終酬金的申索。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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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5年第1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97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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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背景 1.這是申請人黃先生針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審裁官裁定黃先生自行離職而非被逼或被誤導,故此撤銷其代通知金的申請。此外,審裁官裁定,雖然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決定是否給予年終酬金,並且它已將酬金給予被告公司,但被告公司擁有發放年終酬金給黃先生的酌情權,而酌情權的行使並非不合理的僱主會做出的決定,因此撤銷黃先生對年終酬金的申索。 2.就着本上訴許可申請,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 條,申請人需要指出審裁處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而申請人具有可爭論的上訴理據方可得到上訴許可。 3.關於事實的裁定,除非是偏離正軌或毫不理性、或沒有證據支持、或考慮了無關的因素、或沒有考慮有關的因素,方可被推翻。見馮皓嵐訴威達製品有限公司及另一人,HCLA 6/2011,2011年10月14日的判決。 離職的原因 4.審裁官裁定黃先生是自行離職,是基於信納被告方的證據。審裁官裁定被告公司行使發放年終酬金的酌情權時沒有橫蠻不合理、反覆無常的情況,也非不合理的僱主會做出的決定,這都是基於事實方面的裁定。而關於年終酬金發放的酌情權,審裁官亦正確地引導自己法律方面的原則。因此,就兩項申索而擬提出的上訴並不符合馮皓嵐訴威達製品有限公司一案關於推翻事實的裁定的原則。黃先生指被告公司的證人夾口供作虛假陳述、發假誓等,都沒有獨立的證據提出支持,因此他就事實方面擬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可爭論的上訴理據。 5.黃先生的書面陳詞列出多項擬上訴理由,本席歸納如下:
6.總括而言,申請人黃先生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涉及法律論點,本席亦不接納他指審裁官犯上法律原則方面的錯誤,黃先生是沒有可具爭議的上訴理由;因此,本席拒絕本申請,撤銷黃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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