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n, Van D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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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PHAN, VAN DUNG在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席前承認一項「在遣送離境令有效期間接受僱傭工作」罪,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8AA(1)(b) 條及第38AA(2) 條,被判監禁14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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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0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17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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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PHAN, VAN DUNG在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席前承認一項「在遣送離境令有效期間接受僱傭工作」罪,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8AA(1)(b) 條及第38AA(2) 條,被判監禁14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15年4月22日,上訴人在菜檔工作,當時他被發出有效離境令當中。 背景及求情 3.上訴人32 歲,無刑事紀錄。2014 年9月由越南偷渡來港,並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曾被行政拘留45 天。來港原因是父親患病,欠下巨債,因此來港非法工作。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引述HKSAR v Usman Butt and another案 [2010] 5 HKLRD 452,上訴庭就遣送離境令有效期在港接受僱傭工作,定出判刑指引,認罪後應判處15 個月監禁。裁判官指上訴人之前行政拘留與本案無關,原則上判刑不需予以考慮。然而,裁判官亦給上訴人減刑一個月,由15 個月監禁減為14 個月。 上訴理由 5.上訴通知書泛指判刑實在太重。上訴人在庭上補充,他來港是因為避債。來港後,他沒有住宿,沒有食物,沒有援手,安排他來港人士還迫他做工還錢,他不知道做工是犯法的。 6.上訴人要告發安排他來港人士,但那人已行蹤不明。 討論 7.裁判官根據Usman Butt案定出之判刑指引判處。上訴人因行政拘留而酌情減刑,這點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訴Eftakhar Beg HCMA 262/2015案原則。 8.上訴人指他並不知道做工是犯法的,然而,他是認罪的。上訴人的遣返令因他作出免遣返保護聲請而沒有執行,他仍留在香港聽候免遣返保護聲請的裁決。其間,上訴人得到入境處批出之保釋,條件列明他不能在港工作。因此,即使上訴人無被發出遣送離境令,基於他非法入境,在港亦不能工作。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8AA(1)(a) 條,未得到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是不得接受僱傭工作屬犯罪。根據Usman Butt案,干犯第38AA(1)(a) 條的判刑,認罪下亦是判刑15 個月。 9.裁判官按照案例判處,上訴人的求情理由不構成任何特殊減刑理由,量刑並無原則錯誤或明顯過重。 10.基於上訴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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