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灝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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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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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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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罪 1.被告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案情 2.2014年3月4日,警察來到《控罪詳情》所指被告的住所執行搜查令,被告開啟一台桌面電腦,顯示內有一批兒童色情錄影片段檔案。警察拘捕被告,經警誡後,被告承認管有該批檔案是供自己觀看,從未發布給其他人或上載到互聯網,他不知這樣做是犯法的。在警誡下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的說法相同。 3.法醫科的賴醫生看過該批檔案(並撇除重覆的檔案)後,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choi (萬廣財)and Another [2008] 4 HKC 565的指引作出以下四個級別的分類:
4.賴醫生認為該批86個檔案所描述的女童年齢界乎10歲或以下至大約13歲(視乎個別檔案而言)[1]。 5.上述86個檔案當中有70個的名稱有兒童的年齡(界乎5歲至12歲,視乎個別檔案而言)作標題,其餘的16個的名稱沒有兒童的年齡作標題[2]。 求情 6.被告現年27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中五教育程度,2013年5月開始在一間公司任職倉務員,月入$9,000,當中一半給予同住的父母作為家用。他從小欠缺自信,經常受人欺凌,社交圈子狹窄,有四次拍拖經驗。他的嗜好是閱讀故事書、玩電腦遊戲及上網。 7.蕭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慣常以Foxy軟件一次過下載多個檔案,他沒有著意成人的色情檔案中也包含了一些兒童色情檔案,他估計最早的兒童色情檔案約在被捕之前一年內下載,他有機會看過這些檔案,對兒童色情檔案沒有太大興趣,犯案是因為沒有定時清理電腦內的檔案,也不知這是犯法行為。 8.被告向法庭呈遞了多封求情信,他的家人及親屬稱讚他的品格良好。 量刑考慮 9.上訴庭在上述萬廣財案例 指出此類控罪的加刑因素如下:
10.蕭大律師編製了一個報表,顯示不同案例中被告管有的相片/錄影檔案數目及相關刑期。從該報表可見,其中HKSAR v Ford, Norman Jackson DCCC 968/2010涉及萬廣財指引之第四級嚴重的18張相片及39個錄影檔案,被告經審訊後被判18個月監禁。其他案例的刑期比該案較長。 本案判刑 11.根據法醫意見及檔案本身名稱,檔案所描述的女童大部分界乎10歲至11歲之間,而警察從檔案中抽取列印成相片的影像也顯示,她們看來只是小學生。這些檔案的內容反映兒童的身心受到摧殘及失去尊嚴,道德敗壞,令人感到不安及噁心。 12.被告所管有的檔案數量不算很大,罪責與上述Ford, Norman Jackson 相若。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刑期是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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