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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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即D1至D3)都承認一項共同搶劫罪,控罪指三人在2014年3月6日,在香港仔地區連同另一人搶劫一名途人的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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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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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即D1至D3)都承認一項共同搶劫罪,控罪指三人在2014年3月6日,在香港仔地區連同另一人搶劫一名途人的一部手提電話。 案情 2.2014年3月6日,三名被告人及一名姓黎的人在半夜時分到便利店買口罩,然後眾人到香港仔海濱公園,圍著一名途人,有人拍打那名途人的頭部及推他,令受害人撞上欄杆,有人則在旁把風,受害人逃跑但跌到,他的電話掉在地上,劫匪中有人將那個電話拾起,然後眾人一起乘的士離開該處,後來有人將受害人的電話賣掉,眾人分取利益。 3.受害人只是擦傷膝蓋,他失去的手機價值大約4,000港元。 4.六日後(即2014年3月12日),警方首先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再過六天(即2014年3月18日),警方再拘捕第三被告人。 5.第一被告人在2014年3月12日於街上被捕時,坦白向警方承認他和其他人犯下搶劫,他承認犯案時用手推那名受害人,其他人有的打該名受害人,姓黎的主腦則拾起手機,然後賣掉,姓黎的負責發號施令。在這件搶劫事件中,第一被告人得到200元利益。 延誤 6.本案發生在2014年3月6日。兩日後,第一被告人再犯另一罪行,是盜竊罪。第一被告人在2014年3月12日便給警方拘捕,兩罪俱發,但這兩件案件都在超過一年之後才能在法庭聽取答辯。第一被告人因他在2014年3月8號犯的盜竊罪,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案件編號為ESCC 838/2015。他在2015年4月1日,給裁判法院的法官判進更生中心。而第一被告人和其他人一同干犯的搶劫罪(即本案)則要轉介到區域法院處理,這件案件在2015年4月14日第一次在區域法院提堂,各人否認控罪,排期至本年7月2號審訊。當日,三名被告人都認罪。 7.主控官在庭上解釋,警方是因為想調查第一被告人等人有沒有涉及同類的搶劫罪行,所以要費時去查看有關各處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又要作一些科學鑑證化驗,例如DNA測試,不過最後都查不出第一被告人涉及其他案件。警方在2015年1月才把有關檔案送到律政司拿取法律指示,律政司後來建議兩案分開處理,一案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即那件盜竊案),而這件搶劫案則移送區域法院處理。 8.本席知道警方努力查案,不過他們不應耽誤把已經查獲的案件盡早提交法庭處理,特別是案件涉及年青罪犯。這些涉及年青罪犯的案件應盡快帶到法庭處理,因為有所延誤,會妨礙法庭盡快將年青罪犯判處適當的懲教。 案底 9.案發時,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分別為十五歲兩個月、十四歲五個月及十三歲兩個月。 10.由於案件延遲相當時間才被帶到區域法院處理,所以三名被告人在本案認罪的時候已經長大了一些,第一被告人認罪時是十六歲六個月左右、第二被告人為十五歲九個月、第三被告人為十四歲六個月。 11.由於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未滿16歲,所以本席要將他們的判刑交回東區裁判法院的少年法庭處理。 12.第一被告人在認罪時已經年滿16歲,所以要留在區域法院等待判刑。不過,此時他已經因為在2015年3月底就ESCC 838/2015認罪而有了一個案底,是盜竊罪。第一被告人自2015年4月1日起,被判進入更生中心接受懲教。 報告 13.由於第一被告人現在仍是十六歲多,亦因為他在2015年4月1日起已留在更生中心接受懲教,辯方律師說第一被告人在院所內表現良好,有所得著,律師叫法庭為第一被告人拿取更生中心報告,希望法庭判他繼續留在更生中心,法庭應律師的請求,不過也同時為第一被告人拿取勞教所及教導所的報告,看那項懲教處理最適合他。 14.負責撰寫報告的評核官員在報告中說出第一被告人的成長及變壞經過。報告說,第一被告人在更生中心內表現也可(average in response),不過他一直有進步(fair progress),第一被告人對評核的官員重申自己已經後悔及有決心重新做人。報告最後建議第一被告人繼續留在更新中心接受懲教。 15.被告人犯的是搶劫罪,他不是單獨行事,還有三名同黨,這樣的搶劫行為是嚴重的。不過被告人不是主腦,他在案中對受害人用上的暴力不大,受害人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 16.第一被告人被捕後和警方合作,坦白承認自己的罪行,因此他才可成功被檢控這項搶劫罪。 17.第一被告人犯本案時沒有定罪紀錄,他當時只是十五歲多,不過案件的處理經過延誤,帶到區域法院處理的時候,他已經是十六歲多。不過,他仍算年青,所以本席認為更生的處理比懲罰對第一被告人更為重要。 18.在崔家瑋及其他三人一案中(即CACC 372/2011),第一上訴人崔家瑋、第二上訴人林嘉俊與及其他兩人糾黨行劫,他們都不認罪,不過經審訊後,都被判罪名成立,崔被判入獄3年,林則被判入獄4年。兩人過往也曾犯過一些罪行,受過警司警誡或監管令處理,不過上訴庭考慮過這兩名年青罪犯的情況,認為他們在案中都不是主腦,年紀尚輕,仍可重新做人。上訴庭最後對他們恩慈,改判二人都進入更生中心代替監禁。 19.本席認為在本案中,對第一被告人最恰當的處理是讓他留在更生中心繼續接受懲教,希望他能繼續學習,盡快重新做人。 20.第一被告人承認搶劫罪,本席頒令判他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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