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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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2015年2月16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反對申請,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有關申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99/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99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3 年第24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霍兆榮  
被告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5年4月22及26日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5年6月11日

判決書日期: 2015年8月19日

判 決 書

1.原告人就本庭2015年2月16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反對申請,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有關申請。

2.本庭的判決是剔除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及頒發「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必須證明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原告人所提交的16頁書面陳述(其中五頁已經修改)未能顯示本申請符合有關條件,故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本庭評核訟費為$8,000。

(張澤祐) (袁家寧)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法官 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李郭羅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