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惠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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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獲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但“不小心駕駛”罪成。有關詳細的案情,可參考本席於8月7日所頒布的裁決理由,在此不贅。簡單的說,本席最終裁定被告人在拐彎時不夠謹慎專注,不知道傷者單車的存在而把他撞倒。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行為最終導致傷者身體受嚴重傷害,餘生也需要別人照顧起居飲食。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22/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2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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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惠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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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國威
日期: 2015年8月21日
出席人士: 侯偉泉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鴻谷大律師,由的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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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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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獲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但“不小心駕駛”罪成。有關詳細的案情,可參考本席於8月7日所頒布的裁決理由,在此不贅。簡單的說,本席最終裁定被告人在拐彎時不夠謹慎專注,不知道傷者單車的存在而把他撞倒。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行為最終導致傷者身體受嚴重傷害,餘生也需要別人照顧起居飲食。

2.在判刑以前,本席向控辯雙方派發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馬光德CACC 217/2014,並邀請梁大律師陳詞。

求情

3.梁大律師對上訴庭於馬光德一案第39至40段的判刑原則並無異議:即法庭在處理嚴重不小心駕駛案件,尤其牽涉人命傷亡時,可考慮判該駕駛者短時間監禁。然而,他懇請本法庭注意該宗判例的犯案情節較本案嚴重得多:本案的傷者明顯地沒遵守交通燈號,駕著一輛沒照明裝置的單車在十字路口,被告人根本沒預期他的的士會碰到該單車。梁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社會服務令本身是短期監禁的替代品,考慮到被告人過往沒刑事定罪紀錄,而且為人正直[1],沒理由不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4.個人背景方面,被告人過往有兩段失敗婚姻,其中第一段婚姻所誕下的女兒不幸是智障人士,目前雖交由前妻照顧,但他仍有盡父親的責任,不時探望並施予有限度經濟援助。

判刑

5.本席不得不承認,於處理被告人的判刑陷入兩難局面。一方面被告人的過往紀錄,不論是交通或是一般背景也屬良好;另一方面,受害人因是次意外飽受嚴重創傷,法庭也不能坐視不理。雖則受害人於這宗意外中的責任較大,但現今他需要躺臥在床,也是因被告人不小心所致。無論如何,希望經過今次教訓,被告人能如上訴庭在馬光德一案所說,日後在道路上加倍專注,以免再有人受害。

6.本席經小心考慮案情和所有因素,認為可給予被告人一個機會贖罪,以無償社會服務的方法補償其過失。被告人需就定罪服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李國威)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梁大律師呈上多份文件,證明被告人於駕車時曾五度路不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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