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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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蘇惠德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罪名成立,判監2個月,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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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4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43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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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蘇惠德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罪名成立,判監2個月,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裁判官在審訊中裁定接納的證供如下:
定罪紀錄 3.上訴人初犯。 求情理由 4.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求情理由如下:
裁判官判刑理由 5.裁判官首先指出上訴人審訊後被定罪,有預謀犯案,而且行為違反了同事間的誠信。 6.裁判官繼而引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禮廣 HCMA 738/2014 ,指出該案上訴人兩次以手機偷拍同事裙底,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與本案相同的控罪罪成,每項控罪判監2個月,同期執行。原訟庭暫委法官陳嘉信在考慮了上訴庭的案例後,駁回針對刑罰的上訴。 7.裁判官然後作出以下觀察:
8.裁判官最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在考慮了案例和犯案的情節等因素後,採納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在考慮了辯方的求情陳詞和所有情況後看不到任何扣減刑罰的理據,也沒有發現任何特殊情況令到法庭要暫緩執行刑期,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上訴理據 9.上訴理據只有一個,就是判刑明顯過重。 10.上訴人指出同類罪行沒有判刑指引,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上訴人初犯;偷拍情況不同於在公眾場所偷拍裙底;受害人外套拉鍊只拉下了一半;受害人事發後已經把片段刪除,不存在長久保留、交換、發佈、作商品出售或用作威嚇受害人之用,不會對受害人做成長期困擾;上訴人的罪行屬一次性針對一名受害人的性質;上訴人已經因定罪而失去總廚的工作;上訴人要照顧年邁母親;及重犯機會不大。上訴人認為即時監禁不是唯一恰當刑罰,應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討論 11.本席認為上訴人在會所更衣室放置手提電話偷拍上訴人更衣的罪行的嚴重性比在公眾地方偷拍裙底有過之而無不及。在公眾地方被偷拍裙底的受害人至少還穿著衣服,受害人在更衣室內脫下衣服是上訴人可以預見的事,私隱侵犯更為嚴重,令受害人更不安,公眾更厭惡,也對受害人做成長期困擾。 12.若非本案受害人機警發現被偷拍,拉鍊將不只是拉下一半。同樣地,偷拍的嚴重性受偷拍的模式和可以出現的後果影響,這些後果在本案中不出現只因受害人機警,不減以這模式偷拍的罪行嚴重性。上訴人「一次性針對一名受害人」不是求情因素,若他多次犯法或針對不同受害人則可以構成加重刑罰因素。 13.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內的觀察。上訴人有預謀犯案,案情比裙底偷拍嚴重,對受害人打擊肯定比偷拍裙底嚴重,即使初犯,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裁判官參考偷拍裙底的案例來協助達至刑罰沒有原則上的錯誤。 14.本席認為兩個月的刑期絕對不是過重,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訟費 15.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伯華律師行轉聘徐福亮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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