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禮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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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就每項控罪被判監禁2 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 個月。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73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3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3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5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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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關禮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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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4年12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1月 13日

背景

1.上訴人被控兩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就每項控罪被判監禁2 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 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撮要

3.上訴人先後兩次在不同場合,以自己的智能手提電話拍攝受害人的裙底片段。上訴人是本案受害人的同事。兩人在案發期間,共事於第二項控罪詳情中所指那間餐廳。他們的另一個同事無意中發現了上訴人那手提電話中受害人被偷拍的片段,於是通知了受害人。後來,受害人檢視了上訴人的手提電話,並發現該兩段偷拍的片段,感到憤怒。上訴人在家人建議下,報警處理。在警察到場前,上訴人把該些片段從電話的記錄庫中刪除。

本席作出的考慮

4.求情時,辯方大律師稱上訴人沒有作出不必要的爭辯,也沒有不必要地盤問受害人,而純粹就法律的論點上,由其大律師作出陳詞。上訴人自知做錯,所以第一時間將影片刪除。辯方大律師求情稱,上訴人雖然不認罪,但他對整件事情的態度,顯示到他有悔意。

5.本席同意,原審裁判官有理由不接納上訴人有悔意的說法。上訴人否認控罪,目的是希望脫罪,很難說是有悔意。正如裁判官很公道地指出:每位辯方大律師均會職責上向被告人給予法律意見,但最終認罪與否的決定仍是由被告人自己作出。

6.裁判官接納上訴人沒有爭辯控方的證據。然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事實上選擇了審訊而非認罪,所以沒顯露悔意。

7.另一方面,原審裁判官亦已考慮了受害人未受到盤問,還獲得辯方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向她道歉。然而,因為上訴人選擇不認罪,令受害人需要出庭作證,回憶起那段令她憤怒的事件和經歷出庭可能面對的尷尬場面。如果上訴人真的為受害人著想,正確的做法是認罪,而不是要受害人出庭作供後向她道歉。

8.根據過往的案例,上訴法庭對這一類偷拍裙底案件的建議,採納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此,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上訴人監禁2 個月,也並無不妥。再者,裁判官已考慮刑罰整體性的原則,決定把兩項控罪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 個月。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做法十分恰當,刑罰亦非過重[參照:律政司司長訴楊泳康 [2013] 3 HKLRD 794一案,第26 至29 段;及律政司司長訴鍾曜隆 [2013] 1 HKLRD 786一案,第41 至43 段]。

9.裁判官雖不接納上訴人有悔意的說法,但接納本案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判刑方面,裁判官看不見任何例外情況,可以把緩刑合理化,所以緩刑並不適用於本案。至於感化和社會服務令,由於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也不合適。

總結

10.本席認為,上訴人不能給予任何理由指判刑有違原則或是明顯地過重。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陳嘉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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