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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5月5日本庭對第二和第三被告人,頒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有關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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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57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8年第17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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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5月5日本庭對第二和第三被告人,頒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有關內容如下:
2.2015年5月27日,法律援助署存檔備忘錄,知會各方第二被告人就上訴申請法援,法援署已拒絕申請。 3.2015年7月3日,法援署存檔備忘錄,知會各方第三被告人就上訴申請法援。 4.2015年7月22日,第三被告人發出傳票申請和存檔支持誓章,要求延展繳納訟費保證金的期限至2015年9 月25日。理由是第二和第三被告人申請法援,被法援署以兩人已被判破產為理由拒絕,他們上訴拒絕法援的決定,原定在8月21日聆訊,改為7月15日,結果法庭同樣以破產理由拒絕法援。第三被告人聲稱法援署建議他就本上訴在7月3日提出法援申請,故此他要求延展期限繳納訟費保證金,讓他得到「公正的權利和上訴機會」。 5.2015年8月7日,法援署存檔備忘錄,知會各方法援署已拒絕第三被告人就上訴申請法援。第三被告人告訴本庭,他已就此上訴,上訴定於10月30日聆訊,聆訊前他會收到法援署拒絕法援的理由,他目前未有收到理由。他又透露如果法援上訴不成功,他會申請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但公會告訴他要收到法援署拒絕法援的理由方可申請,而公會需約四星期處理申請。 6.2015年8月12日,第三被告人發出傳票申請,基於有「上訴新證據」,要求法庭「酌情暫緩或豁免8月4日或之前繳存訟費擔保金」,和「給予足夠時間被告申請法律援助」。 7.8月13日,第三被告人存檔支持誓章,提交聲稱的「新證據」,用意是證實原告人「揑造證供,誹謗和誣告,迫害被告人」,共有三個附件。 8.原告人的律師在8月25日去信法庭,聲明原告人不同意延展期限繳納訟費保證金,由於沒有原告人的指示出席聆訊,律師要求法庭豁免他出席,和在原告人缺席下聆訊。 9.聆訊於是在原告人缺席下舉行。 10.本庭不認為有良好或合理的理由,去行使酌情權,延展或豁免在8月4日或之前繳存訟費保證金。 11.在5月7日的判案理由書,本庭已詳細列出要被告人繳納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理由。被告人擬在上訴時提出的新證據,不能夠改變或影響這決定。 12.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已被頒令破產,很明顯他們沒有可動用的資產,去繳納訟費保證金。唯一寄望的就是申請法援成功,才可獲豁免遵守繳存上訴的訟費保證金。他們早前申請法援被拒,上訴法援被拒的決定已在7月15日駁回,第三被告人在7月3日又再次申請法援,申請在8月7日同樣被拒。 13.申請法援顯然是徒勞無功的,延展或豁免期限繳存訟費保證金並不切實可行。第三被告人在第一張傳票要求延期至9月25日,這延期顯然不足夠。按照他對本庭的陳述,半年之內也說不定他會否得到律師免費代表。再者,他已被頒令破產,他的破產受託人才有進行這上訴的訴訟權利,破產受託人會否同意進行上訴,是一大疑問。 14.基於上述種種理由,本庭認為不適宜行使酌情權,本庭拒絕第三被告人7月22日和8月12日的兩張傳票申請,就這些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15.按照本庭5月5日的命令,原告人的律師經書面通知民事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法庭便會隨即撤銷此上訴,毋需再作任何命令。
原告人 (答辯人) :由麥堅時律師行代表,缺席 第二被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三被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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