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g Juicy Couture, Inc. 訴 Bella International Ltd t/a Juicy Girl 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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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由原告人提出。上訴人是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兩人是夫婦關係。被告人透過公司,在香港經營女性服裝生意,以JUICY GIRL做商標。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57/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57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8年第17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ABG JUICY COUTURE, INC.  
 
第一被告人 BELLA INTERNATIONAL LIMITED trading as JUICY GIRL  
第二被告人 YANG CHING PING, JESSICA (楊青萍)  
第三被告人 SUEN LUI (孫磊)  
第四被告人 GOLD STABLE INTERNATIONAL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5年5月5日
判案日期: 2015年5月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5月7日

判案理由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這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由原告人提出。上訴人是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兩人是夫婦關係。被告人透過公司,在香港經營女性服裝生意,以JUICY GIRL做商標。

2.原告人是美國公司,在香港註冊的商標包括有JUICY和JUICY COUTURE。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訴訟,聲稱被告人侵犯原告人的註冊商標,和假冒原告人的貨品。案件在2013年11月和12月期間,由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審理,審訊歷時11天。陳法官在2014年9月8日頒下判案書。

3.就侵犯原告人註冊商標的訴因,陳法官接納早在原告人在香港註冊商標之前,被告人已持續在港銷售有JUICY GIRL商標的服裝,裁定被告人可依賴《商標條例》(第559章) 第19(4) 條的抗辯理由。被告人雖然可使用JUICY GIRL標識,但在產品目錄所採用JUICY的字體,卻侵犯了原告人的註冊商標。不過由於侵犯的程度輕微,法官沒有頒下禁制令。

4.就假冒貨品的訴因,陳法官裁定自從2006年12月,被告人以獨特的元素,如皇冠、Gothic 字體和JG字母等,來修飾被告人的JUICY GIRL標識,以圖故意影射被告人的JUICY GIRL品牌,與原告人的JUICY COUTURE品牌有關連。陳法官作出禁制令,限制被告人使用原告人的註冊商標和某些商標和設計,來影射被告人的零售業務及產品,為原告人的業務和產品。陳法官也命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的損失,及支付原告人90% 的訟費。

5.被告人在2015年3月6日存檔上訴通知書,至今未定上訴聆訊日期。

6.原告人在3月24日存檔傳票申請,要求被告人存放$891,600在法庭,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所持的理由是被告人明顯有財政困難,倘若上訴失敗要支付原告人的訟費,原告人很可能會有困難追討,故此被告人應先繳納合理的金額,作為原告人的訟費保證金,方可進行上訴。

7.被告人在4月14日,由第三被告人作出反對誓章,要求法庭免除訟費保證金,理由是他們都是香港居民和擁有物業,正在申請法律援助進行上訴。在4月29日,被告人提交了三頁的論點綱要,並且就原告人分析上訴理據,作出兩頁的回應。被告人又向本庭作了口頭陳詞。

8.《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 條規則,賦予上訴法庭權力,命令上訴人繳納訟費保證金。一般而言,倘若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有經濟困難,致使答辯人難以追討訟費,法庭大多會行使酌情權,要上訴人支付訟費保證金,除非是上訴有極大的勝算,又或者有其他的充份理由,不應該要上訴人支付保證金。

9.據原告人提交的證據,被告人的確有經濟困難:

(1) 第二被告人在本年4月22日,被法庭頒令破產。第三被告人也被債權人入稟破產,案件押後至5月13日處理。

(2) 雖然被告人持有一個聯名的住宅物業在貝沙灣,但該物業有不少於三個未解除的按揭,其中一個承按人追討的債務,超過一千六百萬元。就該物業登記的押記令,追討的債務總共超過三百八十萬元。第三被告人的母親黃女士,也在2014年向被告人和承按人提出訴訟,聲稱根據衡平法她在該物業擁有部份的實益權益。

(3) 被告人已停止經營服裝生意,他們還有其他的訴訟,索償金額超過一千一百萬元。

10.被告人的回應主要有三點。第一,他們說雖然在去年12月,因為第三被告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普通計劃限額,法律援助署拒絕了第三被告人就這上訴申請法援,但他已就法援署的決定上訴,在今年4月底聆訊時他就兩個電單車位物業提交了估值的證據,目前等待法援署審閱,聆案官把法援上訴押後,未有就何時再聆訊排期。由於第二被告人已被判破產,第三被告人的破產訴訟也在一星期後再次聆訊,他們相信法援署的資產審查將一定通過。第二,被告人所有的債務官司,都是由於原告人加入本案的第四被告人Gold Stable International Ltd,引致銀行對被告人收緊信貸。被告人的財政問題,都是由原告人誣告導致。第三,被告人貝沙灣的聯名住宅物業,價值一定超乎原告人所說,更不會低於保證的要求。

11.本庭不認為以上的陳述,是充份回應了倘若原告人向被告人討回訟費,將遇到的困難。被告人能獲法援與否,除了經濟審查,還有案情審查,也牽涉到頒令破產後訴訟權利是否該由破產受託人行使。本庭不認為法援申請一定會通過,又或者法援上訴一定會成功。被告人的債務官司,是否原告人的訴訟引起,並非問題重點。至於誣告的指控,陳法官的判決否定了這點,上訴能否成功,是未知之數。貝沙灣聯名住宅物業,倘若價值真的是超乎原告人所說,被告人大可藉物業籌措所需保證金,這不是拒絕保證金的理由。

12.本庭亦考慮過被告人在上訴通知書的上訴理由、原告人大律師就上訴理據的簡短分析,和被告人對原告人分析的回應。在這階段本庭毋需就上訴理據,作出詳細審查。本庭初步認為上訴並無極大勝算,也沒有任何充份理由,致使應行使酌情權,不命令被告人繳納上訴訟費保證金。

13.原告人要求的保證金891,600元,是以一天的聆訊做計算,其中聘請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的費用,總共佔了720,000元。本庭不認為上訴的理據,涉及艱深的法律問題或複雜證據,相信一個資歷並不太淺的大律師可以應付得來,合理的訟費應以此為準則,並不是一個資深大律師和一名協助大律師的收費。本庭估算合理的訟費,是400,000元,律師的費用約為150,000元,大律師的收費,約為250,000元。

14.本庭作出命令如下:

(1) 第二和第三被告人須於2015年8月4日或之前,把400,000元繳存法庭,作為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 上述上訴的所有法律程序擱置,直至有關款項全數已繳存法庭,以及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已把有關通知書,送交民事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和原告人的律師,上述有關通知書須於把款項繳存法庭的同一天送交。

(2) 如果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或兩人其中之一,在2015年8月4日或之前獲得法律援助進行上訴,可獲豁免遵守繳存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

(3) 如果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未能在2015年8月4日或之前,把有關款項繳存法庭,又或者未獲得法律援助進行上訴,經原告人的律師書面通知民事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法庭便會隨即撤銷此上訴,毋需再作任何命令。

(4) 上訴倘若在上述情況下撤銷,第二和第三被告人須支付上訴的訟費予原告人,按對訟當事人基準評定,如雙方未能就該訟費數額達成協議,數額將由法庭聆案官評定。

(5) 本申請傳票的訟費,不論上訴結果最終如何,須由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支付予原告人,按對訟當事人基準評定,如雙方未能就該訟費數額達成協議,數額將由法庭聆案官評定。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答辯人):由貝克.麥堅時律師行轉聘凌振威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三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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