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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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5年3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攀越該學校的圍牆,走過操場,到達地下的女廁。被告人開不到廁所的門,便走去附近拿一個鐵鏟來弄開廁所門下面的一個透氣格,他從那處探身進內,最後把門開啟,被告人在廁所內逗留了數分鐘,拿著一袋東西離開,然後爬牆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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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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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被入侵的處所是大埔一所中學地下一個女廁。 3.2015年3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攀越該學校的圍牆,走過操場,到達地下的女廁。被告人開不到廁所的門,便走去附近拿一個鐵鏟來弄開廁所門下面的一個透氣格,他從那處探身進內,最後把門開啟,被告人在廁所內逗留了數分鐘,拿著一袋東西離開,然後爬牆離去。 4.學校兩名女職員在早上回來上班時,發現她們放在廁所沒有上鎖的儲物格內的一些衛生巾不見了。 5.四日後,被告人給警方拘捕。被告人住在該所學校附近的一個公共屋邨。被告人承認他偷了那些衛生巾,後來掉在學校旁的垃圾站頂,被告人說自己只是貪玩,他帶警員到垃圾站頂尋回那些衛生巾(見相片27至30號)。 案底 6.被告人現年35歲,1996年(即他17歲那年)起,他便有犯事紀錄,至2015年中,他共有十一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都是入屋犯法罪或盜竊罪。紀錄顯示1996年至2006年的八次定罪,就算案件屢次在區域法院處理,被告人只是被判感化。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那些入屋犯法罪中幹的都是一些貪玩的事,例如進入鄉公所偷去舞獅的獅頭。 7.2006年後,被告人沒有再犯入屋犯法罪,他在五年後(即2011年)才因偷竊罪首次被判入獄,刑期為1個月。2013年5月,被告人再因偷竊罪被判監兩個月。2015年5月,被告人再因兩項偷竊罪,合共被判監1個月。(這兩項罪行其實發生在2014年10月,不過控方到了2015年5月才將案件帶到法庭,由粉嶺裁判法院處理及判刑,該兩項同期執行的1個月刑期現已屆滿,案件編號為FL 6422/2014。)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出生時已有智障,被告人在特殊中學讀至中一,不過律師說,特殊學校的中一程度不能和正常學校的程度相比。被告人雖有智障問題,但亦有工作,被捕前,他在果檔任運輸工人。律師透露,被告人的雙親先後逝世,其實母親亦是一個有智障的人。被告人現在和同樣有智障問題的妹妹一起居住,相依為命。(相片42至46號顯示被告人和妹妹在大埔大元邨的居所,內裡凌亂不堪,堆滿雜物。妹妹對感化官說,這是被告人弄成的,顯出被告人的自理能力極低。) 9.律師亦說,被告人自1996年起患有精神問題,隔幾個月便要到醫院覆診。 10.律師說,上訴庭雖然對入屋犯法罪頒下判刑指引,但被告人的情況特殊。律師提及CACC 287/2001趙鵬案,指上訴庭也考慮到該宗欺詐案的被告人犯案時因為情緒抑鬱,減低了他的判斷力,上訴庭因而對該名人士減刑六個月,刑期由原本的28個月監禁減至22個月。 11.律師說,被告人雖然已接受感化多次,但2006年後,他再沒有機會接受感化,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06年之後,隔了五年才再次犯事,律師希望法庭考慮給被告人最後一次機會接受感化。 12.律師說,被告人的智障令他不明白自己作出的行為的嚴重性。本席在庭上也向被告人作過多項發問,包括詢問他為何屢屢犯法,從他的答案可見,被告人真的如辯方律師說,自己不知道所作的行為的嚴重性。被告人雖然已是一名35歲的成年人,但他的智商比他的實際年齡低很多,雖然他只被評定為有輕度至中度智障。本席在判刑前,決定為被告人拿取一些被告,以協助判刑。拿取的報告包括感化官報告、心理專家報告與及精神科醫生報告。 精神科醫生報告 13.醫生說被告人有智障問題,但沒有精神病。 心理專家報告 14.心理專家指出,被告人一直犯的偷竊行為都屬瑣碎無聊,被告人沒有考慮後果,只為貪玩。專家說,被告人明白自己所作的行為性質,但不知道後果的嚴重性,他說被告人因為缺乏管教,只懂滿足自己,不曉理會別人的權利。專家亦說,被告人的智障限制了他的判斷力、理解力及自制力,因而屢屢犯案。不過,專家說,被告人不算有真正的心理問題,所以不須治療,但他認為穩定的環境加上合適的輔導和監管,會有助被告人融入社會及建立正面的人生。 感化官報告 15.第一位感化官作出報告,不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不過,辯方律師批評該位感化官僅向被告人查詢,完全沒有接觸親近及了解被告人的妹妹、社工和家庭好友。本席看過該份報告,亦同意辯方律師的觀察,本席認為該份報告的調查不夠全面,所以叫另一位感化官再撰備一份詳盡的報告。 16.第二份感化官報告由另一位感化官寫成,內容詳盡。這位感化官面見過被告人及向了解和親近被告人的人問過,這些人包括被告以前就讀的特殊學校的社工姚女士,協助照顧被告人和他妹妹的家庭朋友梁先生,與及和被告一起同住的妹妹(她是最了解被告人的人)。這些人都認為被告人有心理問題,才會屢屢犯事。 17.感化官知道被告人已被評定為有輕度至中度智障的人士,他的妹妹亦有輕度智障,不過治理能力則比被告人強。 18.被告人起初對感化官說,他今次犯事是為了貪玩,後來他又說,偷取衛生巾是想送給女友,(被告人的女友亦是一名智障人士)。被告人說他後來怕人知道,把偷來的東西棄掉了,他沒有想過後果這麼嚴重。被告人對感化官說,他現在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答應不再犯事,他希望早點獲釋,回去工作及與妹妹生活。 19.感化官認為被告人已經接受感化多次,被告人的社群概念及思考能力有限,亦缺乏家人幫助,因此感化對被告人的幫助不大。感化官認為被告人不適宜再接受感化,不過答應將被告人及他妹妹的情況,轉交社會福利機構跟進。 判刑 20.被告人一犯再犯入屋犯法罪,不過涉及的偷竊行為並不嚴重或都是瑣碎無聊。被告人屢次入侵別人的處所去偷取東西,顯然是他不能夠像常人一般細辨是非和想清後果。 21.被告人早年數次被判感化,近年才給判囚,以往的刑期都只是一、兩個月,顯出法庭對他一向寬仁,不過這可能也令到被告人看不到自己所犯的事的嚴重性。本席認為今次判刑要比過往嚴厲一些,令被告人知道他不能一犯再犯,否則法庭只有對他判得愈來愈重。 22.被告人由被捕至今已被扣押五個月,不過其中一個月會抵作FL 6422/2014所判的1個月刑期,即被告人就本案,實際被扣留了4個月,這比起他以往只被監禁一、兩個月長了很多,本席相信被告人因此會較為明白自己所犯的事的嚴重性,希望他真的能因此警醒起來,不再任意妄為。若被告人身邊的人能夠對他多些關注及提醒,再有專業人士對被告人加以適當的輔導、引領,或許被告人能夠從此奉公守法,不再犯事。 23.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涉及非民居處所),判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即30個月,屢犯者應該判得更重,不過被告人的情況特殊。判刑指引不是緊身衣,上訴庭在梁佩珊案(CACC 317/2007)第14段如此說:-
24.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的心智障礙,實際限制了他的判斷力和自制力。本席認為被告人最需要的是輔導和幫忙,而非嚴懲。不過,感化已不再適合他,社會服務令和緩刑也顯然不適合。本席認為本案的適當判刑起點應為七個半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所以本案的入屋犯法罪的認罪後判刑為5個月監禁,若被告人在獄中行為良好,根據《監獄條例》去計算日子,他應該可以很快獲得釋放。本席已對被告人作出嚴厲警告,若他再犯,法庭對他的判刑將會加重,被告人亦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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