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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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5年3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攀越該學校的圍牆,走過操場,到達地下的女廁。被告人開不到廁所的門,便走去附近拿一個鐵鏟來弄開廁所門下面的一個透氣格,他從那處探身進內,最後把門開啟,被告人在廁所內逗留了數分鐘,拿著一袋東西離開,然後爬牆離去。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9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9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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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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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8月28日上午10時5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Ip Wai K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律師Mr Joseph Chan Wang Kei,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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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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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被入侵的處所是大埔一所中學地下一個女廁。

3.2015年3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攀越該學校的圍牆,走過操場,到達地下的女廁。被告人開不到廁所的門,便走去附近拿一個鐵鏟來弄開廁所門下面的一個透氣格,他從那處探身進內,最後把門開啟,被告人在廁所內逗留了數分鐘,拿著一袋東西離開,然後爬牆離去。

4.學校兩名女職員在早上回來上班時,發現她們放在廁所沒有上鎖的儲物格內的一些衛生巾不見了。

5.四日後,被告人給警方拘捕。被告人住在該所學校附近的一個公共屋邨。被告人承認他偷了那些衛生巾,後來掉在學校旁的垃圾站頂,被告人說自己只是貪玩,他帶警員到垃圾站頂尋回那些衛生巾(見相片27至30號)。

案底

6.被告人現年35歲,1996年(即他17歲那年)起,他便有犯事紀錄,至2015年中,他共有十一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都是入屋犯法罪或盜竊罪。紀錄顯示1996年至2006年的八次定罪,就算案件屢次在區域法院處理,被告人只是被判感化。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那些入屋犯法罪中幹的都是一些貪玩的事,例如進入鄉公所偷去舞獅的獅頭。

7.2006年後,被告人沒有再犯入屋犯法罪,他在五年後(即2011年)才因偷竊罪首次被判入獄,刑期為1個月。2013年5月,被告人再因偷竊罪被判監兩個月。2015年5月,被告人再因兩項偷竊罪,合共被判監1個月。(這兩項罪行其實發生在2014年10月,不過控方到了2015年5月才將案件帶到法庭,由粉嶺裁判法院處理及判刑,該兩項同期執行的1個月刑期現已屆滿,案件編號為FL 6422/2014。)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出生時已有智障,被告人在特殊中學讀至中一,不過律師說,特殊學校的中一程度不能和正常學校的程度相比。被告人雖有智障問題,但亦有工作,被捕前,他在果檔任運輸工人。律師透露,被告人的雙親先後逝世,其實母親亦是一個有智障的人。被告人現在和同樣有智障問題的妹妹一起居住,相依為命。(相片42至46號顯示被告人和妹妹在大埔大元邨的居所,內裡凌亂不堪,堆滿雜物。妹妹對感化官說,這是被告人弄成的,顯出被告人的自理能力極低。)

9.律師亦說,被告人自1996年起患有精神問題,隔幾個月便要到醫院覆診。

10.律師說,上訴庭雖然對入屋犯法罪頒下判刑指引,但被告人的情況特殊。律師提及CACC 287/2001趙鵬案,指上訴庭也考慮到該宗欺詐案的被告人犯案時因為情緒抑鬱,減低了他的判斷力,上訴庭因而對該名人士減刑六個月,刑期由原本的28個月監禁減至22個月。

11.律師說,被告人雖然已接受感化多次,但2006年後,他再沒有機會接受感化,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06年之後,隔了五年才再次犯事,律師希望法庭考慮給被告人最後一次機會接受感化。

12.律師說,被告人的智障令他不明白自己作出的行為的嚴重性。本席在庭上也向被告人作過多項發問,包括詢問他為何屢屢犯法,從他的答案可見,被告人真的如辯方律師說,自己不知道所作的行為的嚴重性。被告人雖然已是一名35歲的成年人,但他的智商比他的實際年齡低很多,雖然他只被評定為有輕度至中度智障。本席在判刑前,決定為被告人拿取一些被告,以協助判刑。拿取的報告包括感化官報告、心理專家報告與及精神科醫生報告。

精神科醫生報告

13.醫生說被告人有智障問題,但沒有精神病。

心理專家報告

14.心理專家指出,被告人一直犯的偷竊行為都屬瑣碎無聊,被告人沒有考慮後果,只為貪玩。專家說,被告人明白自己所作的行為性質,但不知道後果的嚴重性,他說被告人因為缺乏管教,只懂滿足自己,不曉理會別人的權利。專家亦說,被告人的智障限制了他的判斷力、理解力及自制力,因而屢屢犯案。不過,專家說,被告人不算有真正的心理問題,所以不須治療,但他認為穩定的環境加上合適的輔導和監管,會有助被告人融入社會及建立正面的人生。

感化官報告

15.第一位感化官作出報告,不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不過,辯方律師批評該位感化官僅向被告人查詢,完全沒有接觸親近及了解被告人的妹妹、社工和家庭好友。本席看過該份報告,亦同意辯方律師的觀察,本席認為該份報告的調查不夠全面,所以叫另一位感化官再撰備一份詳盡的報告。

16.第二份感化官報告由另一位感化官寫成,內容詳盡。這位感化官面見過被告人及向了解和親近被告人的人問過,這些人包括被告以前就讀的特殊學校的社工姚女士,協助照顧被告人和他妹妹的家庭朋友梁先生,與及和被告一起同住的妹妹(她是最了解被告人的人)。這些人都認為被告人有心理問題,才會屢屢犯事。

17.感化官知道被告人已被評定為有輕度至中度智障的人士,他的妹妹亦有輕度智障,不過治理能力則比被告人強。

18.被告人起初對感化官說,他今次犯事是為了貪玩,後來他又說,偷取衛生巾是想送給女友,(被告人的女友亦是一名智障人士)。被告人說他後來怕人知道,把偷來的東西棄掉了,他沒有想過後果這麼嚴重。被告人對感化官說,他現在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答應不再犯事,他希望早點獲釋,回去工作及與妹妹生活。

19.感化官認為被告人已經接受感化多次,被告人的社群概念及思考能力有限,亦缺乏家人幫助,因此感化對被告人的幫助不大。感化官認為被告人不適宜再接受感化,不過答應將被告人及他妹妹的情況,轉交社會福利機構跟進。

判刑

20.被告人一犯再犯入屋犯法罪,不過涉及的偷竊行為並不嚴重或都是瑣碎無聊。被告人屢次入侵別人的處所去偷取東西,顯然是他不能夠像常人一般細辨是非和想清後果。

21.被告人早年數次被判感化,近年才給判囚,以往的刑期都只是一、兩個月,顯出法庭對他一向寬仁,不過這可能也令到被告人看不到自己所犯的事的嚴重性。本席認為今次判刑要比過往嚴厲一些,令被告人知道他不能一犯再犯,否則法庭只有對他判得愈來愈重。

22.被告人由被捕至今已被扣押五個月,不過其中一個月會抵作FL 6422/2014所判的1個月刑期,即被告人就本案,實際被扣留了4個月,這比起他以往只被監禁一、兩個月長了很多,本席相信被告人因此會較為明白自己所犯的事的嚴重性,希望他真的能因此警醒起來,不再任意妄為。若被告人身邊的人能夠對他多些關注及提醒,再有專業人士對被告人加以適當的輔導、引領,或許被告人能夠從此奉公守法,不再犯事。

23.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涉及非民居處所),判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即30個月,屢犯者應該判得更重,不過被告人的情況特殊。判刑指引不是緊身衣,上訴庭在梁佩珊案(CACC 317/2007)第14段如此說:-

“But Sentencing is an act which must be carefully be moulded not only to the category of offence but to the offender. There is a dander of sentencing becoming over-mechanical with too little regard for unusual circumstances that might arise in relation to the commission of particular offences and too little regard to circumstances peculiar to the offender … never forgetting the fact that the courts are on each sentencing occasion dealing with an individual whose peculiar circumstances, if they exist, always deserve careful attention. Consistency in sentencing is important but consistency does not dictate blindness to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of a case and to those of an offender. An overly rigid pre-occupation with uniformly can be inimical to individual justice.”

24.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的心智障礙,實際限制了他的判斷力和自制力。本席認為被告人最需要的是輔導和幫忙,而非嚴懲。不過,感化已不再適合他,社會服務令和緩刑也顯然不適合。本席認為本案的適當判刑起點應為七個半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所以本案的入屋犯法罪的認罪後判刑為5個月監禁,若被告人在獄中行為良好,根據《監獄條例》去計算日子,他應該可以很快獲得釋放。本席已對被告人作出嚴厲警告,若他再犯,法庭對他的判刑將會加重,被告人亦表示明白。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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