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孫留發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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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法庭有兩件破產呈請的申請,是由呈請人Global Merchant Funding Limited ( GMF )向孫先生及劉女士發出的破產呈請,這兩件案件一併聆訊,因為涉及的法律爭議是相同的。兩個爭議點為:(A) 呈請所基於的欠債是否違反《放債人條例》第2條所定義的借貸;(B) 欠債人孫先生及劉女士是否已經清付欠GMF的欠債。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6295/2014
Court
HCB
Date02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6295 & 629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4年第6295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孫留發的事宜
 
  由呈請人Global Merchant Funding Limited的單方面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4年第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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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欠債人刘雅迪的事宜
 
  由呈請人Global Merchant Funding Limited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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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 2015年7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15年7月2日

判 案 書

1.今天法庭有兩件破產呈請的申請,是由呈請人Global Merchant Funding Limited (GMF)向孫先生及劉女士發出的破產呈請,這兩件案件一併聆訊,因為涉及的法律爭議是相同的。兩個爭議點為:(A) 呈請所基於的欠債是否違反《放債人條例》第2條所定義的借貸;(B) 欠債人孫先生及劉女士是否已經清付欠GMF的欠債。

事實背景

2.香港潮宮實業有限公司(潮宮)作為賣家,GMF作為買家,共同簽署了一份合約,一份「卡賬貼現買賣合約」(MCA合約)。根據MCA合約,潮宮同意向GMF售賣未來應收卡賬款650,000元(購買額),而購買價為500,000元(購買價),GMF可以根據未來應收卡賬,而獲取15% 收入,直至全部購買額由GMF收取為止。雙方同意若未來應收卡賬低於每星期31,154元的80% ,GMF則有權終止MCA合約,並要求潮宮將購買額的餘額全數支付。

3.欠債人是潮宮的股東及董事,根據MCA合約第9款,賣方潮宮及欠債人須向GMF全數支付購買額,負上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兩名欠債人亦同時向GMF提供擔保,擔保潮宮履行合約下的責任。

4.潮宮及GMF其後簽署了另一協議(side agreement) ,而該協議曾兩次更改,以致潮宮需要每星期或每天支付較低金額予GMF,兩名欠債人亦同時擔保潮宮對合約的履行。

5.根據GMF的說法,潮宮及兩名欠債人作為擔保人,仍未支付102,757元,GMF已經向兩名欠債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6A (1)(a)條,如果一名欠債人沒有履行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要求付款,或在三星期內申請撤銷該法定要求償債書,則法律上他會被當作無能力償還債項。本案兩個呈請均基於這一條款而提出。

6.兩名欠債人所提出的抗辯理由是相同的,據稱 (1) GMF的申請是不合法的;(2) 當欠債人作出償還時,GMF以不合法手段偷取兩名欠債人的手提電話資料,並且滋擾他們的家人、朋友及顧客,導致他們蒙受損失;(3) 法庭應就着GMF向欠債人所作出的滋擾、誹謗、報紙廣告等等不法手段,向GMF作出懲罰;(4) 欠債人已向GMF提出刑事責任的追討。

7.下文將先處理上文第1段所講述的兩個共同的法律爭議。

A. 欠債是否違反《放債人條例》

8.律政司訴 Global Merchant Funding Limited[2015] 2 HKLRD 843,上訴法庭藉案件呈述的程序處理了本案第一項核心問題。在該案,GMF為被告人,裁判官就着他們被控在沒有牌照下進行放債生意的事情,判定GMF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將法律問題呈交上訴法庭定奪,而上訴法庭裁定裁判官並沒有犯錯。上訴法庭判詞的第15段列出該案的MCA合約條款,而該些條款與本案所涉及的MCA合約大致相同。

9.上訴法庭一致裁定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一個交易的實質及法律效果,當一份文件並非偽裝成與實況不符的交易,並且就如在該案之中被形容是一個買賣合約的情況下,法庭需要考慮該合約的整體條文,去決定它究竟是買賣未來應收賬還是一個借款。相關的MCA合約明文說明,它是一份買賣未來應收卡賬的合約,而非借貸合約,一開始該份合約便在折扣價模式的情況下購買購買額,內中亦無提及需時多久去收取購買額的全數金額。上訴庭認為這些條款是買賣合約交易的條款,而非借貸,更非每日有利息滾動的借貸。根據MCA合約,GMF確實購買了一個能識別的法權產 (chose in action) ,即是信用卡公司需要向潮宮支付的信用卡賬,而GMF是向信用卡處理的銀行收取該購買額的。雖然最後GMF未能將全數的購買額向信用卡銀行取回,這一事實並無影響MCA合約的性質,亦沒有將該交易轉變成為一個借貸交易。

10.上訴庭的裁定對本庭有約束性,正如上文所述,本案的MCA合約無異於上訴庭需要考慮的MCA合約,因此基於該案例,本案的交易並非一個借貸,而是合法的交易,而兩名欠債人所給予的擔保亦同是基於一個合法的交易。因此,關於第一個核心問題,欠債人並無任何答辯理由。

11.破產管理署通知法庭,律政司已經就着上訴法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雖然該上訴許可可能會影響本案的交易是否不合法,不過目前的情況是上訴法庭的判決對本案有約束力,而不發出破產令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債權人。若最後終審法院真的受理上訴,而又推翻上訴法庭的判決,屆時本案的欠債人亦可考慮向法庭申請廢止任何已發出的破產令。

B. 欠債人有否將欠款清還

12.孫先生及劉女士聲稱他們已經支付約七十萬元的款項,超出所應支付的650,000元。GMF向法庭指出,兩名欠債人向法庭提供的24頁支付賬款的明細有不足的地方,因為缺少了一欄。

13.本席認為這並不重要,因為在今天的聆訊中,我已即場與雙方進行對數。正如代表GMF的甘律師指出,兩名欠債人將所有所謂支付的款項加起來,而沒有扣減退票的金額。本席同意原則上GMF的說法是正確的。

14.在即場對數的情況下,計算出兩名欠債人已經支付547,243元,這是基於他們向法庭提供的24頁支付明細表而計算出來的。換言之,他們仍有102,757元欠款。如果欠債人指他們已經支付了約七十萬元,舉證責任在他們身上,顯示例如已經退回的支票其實已存入了,或者他們有額外支付其他欠款予GMF。但在法庭面前的證據沒有顯示欠債人有支付547,243元以外的款項。因此,本席裁定欠債人未能夠證實他們支付的金額超出他們應該支付的。

其他事項

15.根據上文第6段欠債人所稱的答辯理由,第 (1) 項答辯理由本席已經在 (A) 項的核心問題上處理。

16.至於第 (2)、(3)、(4) 項答辯理由,首先欠債人沒有證據顯示GMF有不合法的行為,包括滋擾或者誹謗的行為。但即使有,欠債人可能有其他追討的權利,但這並不影響在本案中,他們沒有全數支付購買額的責任,無論他們能否另外成功追討GMF,在本案不能推翻的事實是他們仍然欠102,757元。

總結

17.GMF就着欠款而提出兩個呈請,該些欠款不是欠債,不屬《放債人條例》第2條所稱的債項,沒有違反《放債人條例》的情況。兩名欠債人沒有履行法定要求償債書,亦沒有申請撤銷該法定要求償債書。21日的期限已過,他們的確有欠款。因此,呈請是符合法律的要求,欠債人應該被裁定破產,他們所提出的答辯理由無一成立。因此就着孫先生及劉女士,本席發出破產令。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8.在訟費金額方面,本席就整體作出一個簡易的判決,金額評定為八萬元,由每一名破產人支付四萬元予呈請人。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鄭瑞泰律師事務所甘威廉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李兆昇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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