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熾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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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1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2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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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在2015年5月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他今早確認有關答辯,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 承認案情顯示,警方於2015年1月16日凌晨在旺角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查問,經搜查被告人的斜孭袋後,撿獲涉案共二十包的危險藥物,即內含共2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的269克晶狀固體。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人攜帶該批「冰」以賺取金錢。其後,被告人在與警方進行的錄影會面中提供進一步資料,包括他將會得到1,000元報酬等。涉案危險藥物的當時估計零售市值共約為十一萬四千多港元。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46歲,共有十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項是管有危險藥物,但並沒有與本案相同的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被捕時為一名油漆工人,日薪約300港元。 林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因經濟問題,並因為自己的愚昧及固執沒有申請援助,因而鋌而走險犯案,希望賺取金錢,以支持其生活。林大律師又指,被告人從一開始已承認罪責,故希望法庭可從輕處罰。 判刑考慮 適用於本案的量刑指引見於HKSAR v Tam Yi Chun([2014] 3 HKLRD 691),根據有關指引,販運70至300克「冰」的量刑基準應為11至15年監禁。經考慮本案案情與及「冰」的份量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十四年半監禁。 本案的判刑 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已承認控罪,本席會給予被告人全面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就被告人以經濟理由干犯販運危險藥物這類嚴重罪行而言,本席並不認為這是減刑的因素。因此,除被告人承認控罪的刑期扣減外,本案並沒有其他可減刑的地方。正如前述,本席認為本案的適當量刑基準應為十四年半監禁,扣減三分一後,即為九年八個月監禁。故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監禁九年八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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