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約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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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涉及毒品95.40克內含74.30克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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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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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涉及毒品95.40克內含74.30克氯胺酮。 認定的事實 2.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詳細敘述有關事實,現不再累贅重複。 3.簡而言之,這是一宗典型截停和搜查的案件。2015年1月21日下午1時許,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4588與同僚在九龍旺角彌敦道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時,看見被告左右張望,急步推著一架單車,沿登打士街行走,控方第一證人繼而將被告截停、搜查。其後控方第一證人在被告當時穿著的黑色背心外套右前袋內,搜到一個黑色膠袋內載有: (一)六個大透明可再封膠袋,各載有一個膠袋,共載有含64.2克氯胺酮的81.9克粉末;及 (二)五個細透明可再封膠袋,各載有一個膠袋,共載有含10.1克氯胺酮的13.5克粉末。 4.警誡下,被告說「阿Sir,啲『K』毒係我自己食嘅,你畀次機會我喇。」 5.在2015年1月23日錄取的會面錄影中,被告警誡下說「阿Sir,我想講,既然我已經衰咗喺你哋手上,啲『K仔』毒品係我自己食嘅,衰得心甘命抵,仲有咩嘢好講,我唔會答你任何嘢。」 6.最後本席裁定被告管有涉案氯胺酮作非法販運用途。 7.涉案氯胺酮在2015年1月份的零售市值約為12,020元港元。 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 8.被告今年55歲,已婚,太太居於內地,育有一名17歲大的女兒。被告過往有十七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三十二項控罪,當中有四項為與本案控罪性質相同,四項為販運危險藥物罪,七項控罪則與毒品有關。 9.被告為一名露宿者,倚靠執紙皮為生。代表被告的譚大律師在求情時,呈上一封由救世軍港澳軍區蔡主任撰寫的求情信,蔡主任指,被告在2014年11月開始在上址露宿,被告在被捕前一直積極參與義工服務,並協助派發物資給其他露宿者。 10.譚大律師明白控罪十分嚴重,盼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1.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性質十分嚴重的罪行,無可置疑,販運如氯胺酮這類毒品對個人及社會遺害至深,法庭在判刑時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之效。 12.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的案例,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6至9年監禁。 13.在本案中涉及的氯胺酮份量達74.3克,本席認為份量非常龐大。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此份量的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六年零三個月,即75個月。被告過往亦曾干犯過與本案性質相同的控罪,即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在1995年、2006年及2010年被判監禁。被告在1995年所犯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更曾被法庭判監共9年。被告的最後一次刑事紀錄是在2010年,亦是涉及與本案性質相同的販運危險藥物罪。遺憾的是被告並沒有因過往的定罪和懲罰汲取教訓,被告顯然是不知悔改。 14.本席已考慮了譚大律師的輕判請求,本席以六年零三個月(即7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過往有四次與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刑事紀錄,本席將刑期上調6個月至81個月。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因此他不能享有認罪下的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考慮了救世軍港澳區蔡主任在求情信的內容,本席酌情給予被告兩個月的刑期扣減。因此,被告最終的刑期為7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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