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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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很簡單。2015年5月3日下午五時左右,姓李的女受害人在她在上水新健街所經營的美容街進行清潔。上址正進行裝修。受害人把手袋放在一張按摩床上,然後進入洗手間。案發時,店鋪大門拉閘有一呎闊的空間。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91/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9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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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志強 CHIU Chi-k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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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8月18日
出席人士: 錢純武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漢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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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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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很簡單。2015年5月3日下午五時左右,姓李的女受害人在她在上水新健街所經營的美容街進行清潔。上址正進行裝修。受害人把手袋放在一張按摩床上,然後進入洗手間。案發時,店鋪大門拉閘有一呎闊的空間。

3.後來,受害發現被告在店內。被告左手拿著一個黑色膠袋,右手拿著受害人的手袋,並且逃向大閘。受害人大叫「偷嘢」。被告把手袋放入黑色膠袋內逃走。

4.受害人緊追被告,而附近商鋪姓陳的負責人亦加入追截行列。最後被告被在附近的警員追截和制服,並且撿獲受害人所失的財物,包括銀包、身分證、回鄉卡、銀行卡、港幣$1,080元和人民幣$9,600多元。

5.在現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貪心,進入屋內看看有甚麼東西可偷。

6.被告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看見店鋪大閘開了,進入店鋪後,看見一個手袋,因為一時貪心便偷了。那黑色膠袋是被告在進入店鋪之前在街上得到。被告把手袋放入膠袋內。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32歲,有不良的前科。辯方說,被告有勇氣和承擔,坦白認罪。辯方指出,本案有不少可把量刑起點調低的因素。被告是單獨行事,並沒有使用工具爆竊。被告因為店鋪大門虛掩,而成為機會主義犯案者。被告並沒有造成破壞,亦沒有驚嚇受害人,最後受害人亦沒有損失。辯方說,被告是沒有預謀犯案,亦呈上上訴庭在特區張道明CACC 406/2005就機會主義犯案者的判刑考慮因素。辯方亦呈上被告分別在8月12日和8月17日的兩封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甚至考慮社會服務令。辯方說,被告的智力較常人低一點,亦知錯。

判刑

8.被告現年32歲,小五程度,單身,曾經任職技工。被告總共有二十項定罪,當中十三項是相同的爆竊定罪。被告在2013年5月,因為七項爆竊罪而總共入獄32個月。在本席的查問下,上述判刑是在被告認罪的情況下頒下,即是說該案的區域法官(DCCC 94/2013)是以33個月為起點。被告在2015年3月21日出獄,但不出個半月便再犯相同的爆竊案。被告並沒有帶同爆竊工具,但在街上,被告執拾了一個黑色膠袋。本席相信,被告在潛入涉案店鋪前,已經有所預備,打算用膠袋裝載物件。當然,本席亦接納被告是因為店鋪大閘部分打開,而自己潛入店鋪犯案。

9.被告在日期是8月12日的求情信中說,他因為骨痛,經常看中醫。被告當天打算去見工,但受到酒精影響,在經過一間店鋪時,因為「好奇望下」而進入「參觀」,因為看見一個手袋而萌生貪念。被告知錯,被告在8月17日的求情信中說,他向事主說對不起,自己在還押期間反省,感到後悔,亦失去調理頭痛和治理骨骼退化的機會。被告承諾不再犯事,會向人求助,希望能夠有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被告聲稱智力較常人低,有困難和他人相處溝通,因此服刑會有困難。

10.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他亦深知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有十三項相同前科,剛在3月出獄,便在5月犯案。這無疑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說自己知錯、說自己不會再犯、說感到後悔、說知所反省,狠狠摑了一巴。

11.辯方所提及的張道明一案,在本案而言並不適合。雖然被告在某程度上是機會主義犯案者,但他成功偷取超過一萬多元的財物。被告是人贓並獲,如果被告是經審訊下被定罪,被告便會面對更加長的判刑。上訴庭屢次明言,法庭可以把屢犯相同案件的犯案者調高量刑起點。

12.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爆竊案的起點是兩年半。本席因為被告的前科以及本案案情,認為本案的量刑起點實在有調高的必要,因此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