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華偉中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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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1 月28 日,上訴人公司承認14 項控罪——「沒有出口許可證輸出《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指明的物品」 [1] 。暫委裁判官何麗明判罰款共$602,100 [2] ,每項傳票的罰款額大約是相關貨價的5—6%。上訴人公司指判刑過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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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3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3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19459至19472號) -------------------------
判案書 1.今年1 月28 日,上訴人公司承認14 項控罪——「沒有出口許可證輸出《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指明的物品」[1]。暫委裁判官何麗明判罰款共$602,100[2],每項傳票的罰款額大約是相關貨價的5—6%。上訴人公司指判刑過重,提出上訴。 背景 2.上訴人公司承認,由2011 年12 月24 日至2012 年4 月7 日,分別14 次從香港輸出約共78 萬件[3]集成電路往深圳一公司,沒有依例申請出口許可證,貨物總值約1 千萬元。 3.暫委裁判官接受上訴人公司主動向貿易署披露違例事項,也知道上訴人公司初犯,而且本案無欺詐成份。不過,暫委裁判官考慮過判例後,認為應以貨價為判刑基礎。她又指出村田有限公司 案和呂小湛 案[4]都有特別減刑因素,但本案沒有這些因素。 上訴理由 4.上訴人公司代表廖元聰大律師指本案與呂小湛 案的情況相近,但罰款與貨價的百份比高出呂小湛 案一倍有多。 5.在呂小湛 案,上訴人從上海進口貨物,依例申請許可證,但當他將該些貨物出口轉運往深圳時,卻沒有申請出口許可證,上訴人發現出錯後主動向貿易署申報 ,後來因此而被票控。高等法院阮雲道法官認為上訴人持有入口許可證,顯示香港政府不反對該種貨物入境,事件沒有違反相關法例的精神。加上被告人主動披露違例情況,阮法官把罰款由25 萬減為20 萬(據廖大律師計算是貨價的2.56%)。阮法官認為此類案件的判刑視乎案情,沒有劃一準則。 6.廖大律師承認,總公司在事件初期已發現出錯,通知上訴人公司的負責人補救,但兩名負責人沒有跟進,所以在3 個半月內14 次犯案。總公司發現這情況後主動通知貿易署,繼而被票控。 7.本案是嚴重疏忽,上訴人公司的負責人知道出錯,但不知何故沒有依總公司吩咐更正錯誤,還讓問題延續3 個多月,重複多次。雖非故意,實難辭其咎,本席認為比呂小湛 案嚴重。 8.暫委裁判官原本判罰款共$729,000,覆核後減至$602,100,廖大律師指暫委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主動披露的求情因素,減刑不足。本席認為量刑時應考慮整體情況,很難單獨衡量個別求情因素應有的減刑幅度,暫委裁判官已在覆核時調低罰款約$120,000,本席認為合理。 9.廖大律師指出本案與村田 案的減刑因素相近,但罰款卻比該案高60%。 10.村田 案情況特別,涉案公司向內地買家供應來自日本的電腦部件,總值約240 萬元,後來內地買家退貨。貨物由日本進口,轉運內地,再因退貨運回香港都有依例申請許可證,只是將退貨運回日本時員工疏忽,沒有申請出口許可證而犯案,該公司4 日後發現補辦手續。原訟法庭把原來罰款$200,000減為$80,000。 11.村田 案明顯是一時疏忽,與本案有別,本席不同意廖大律師的講法。 12.此類案件的判刑沒有劃一準則,依個別情況而定。以本案的背景,並非明顯過高,現駁回判刑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志聰李德祥律師行轉聘廖元聰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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