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觀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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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0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和上訴聆訊時均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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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9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136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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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0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和上訴聆訊時均無律師代表。 案情 2.案發地點為吐露港公路近里程碑19.9A南行往九龍方向,4線行車。控方第一證人當時駕駛GN788的「平治」牌子私家車,上訴人則駕駛GF370私家車在該段路面向同一方向行駛。案發時,案發路段的第4線因道路工程而封閉。 3.裁判官如下撮述控方證人案情:
4.本上訴中沒有審訊時的錄音謄本,本席只能夠依賴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來理解控辯雙方的證供。 5.根據以上節錄的撮述,裁判官的意思似乎是當證人的平治在第3線行駛時,有一輛車從第4線左切,於是證人讓該車進入。裁判官然後說突然有另一輛汽車「在前方」從第4線切入3線,因此平治急煞。裁判官沒有交代證人所說的「在前方」是在甚麼的前方,誰的前方,和多遠的前方。 6.裁判官然後說證人在碰撞前400至500公尺從倒後鏡留意到上訴人的車沿第3線行駛,估計與證人自己的車有約4至5個私家車位的距離。裁判官又說「大約在相撞3秒之前,因為他連續讓兩車切入3線,他望倒後鏡,看見平治距離證人的車輛約2至3米。不久,約1或2秒後,當平治急剎,上訴人車輛便撞向平治。」 7.裁判官的意思應該是指證人在從倒後鏡看到上訴人車輛後約1或2秒就急煞車,然後上訴人車輛就從後撞到證人的車輛。換句話說,證人的說法是即使「在前方」的車輛突然切入時,證人仍然有時間看看倒後鏡,然後在1或2秒後才急煞。 8.根據撮述,證人從第4線切入第3線前沒有留意第3線上其他汽車的情況,也沒有留意它們與證人車輛的距離。證人也不能估計在他切入第3線後多久才發生碰撞。證人的證供是,「憑感覺和經驗,他認為他在安全情況下切線。」 辯方案情 9.裁判官如下撮述上訴人供詞:
裁判官對供詞的分析和裁斷
10.裁判官基於以下理由裁定上訴人為不誠實的證人:
上訴理據 11.上訴人只有一個上訴理據,就是根據涉案車輛碰撞後的損毀情況,控方證人的事實版本屬固有地不可能,因此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的事實版本為真確。 討論 12.本席同意上訴人的說法。 13.首先,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內沒有交代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見到上訴人車輛是如何與他的車輛碰撞。這是控方舉證中的其中一個弱點。 14.根據證人供詞,碰撞前證人一直以時速40公里在第3線行駛。在碰撞地點前約400至500公尺時上訴人車輛在證人車輛後方約4至5個私家車位。時速40公里等於秒速11.11公尺。因此證人需要大概45秒來覆蓋500公尺的距離。 15.證人的供詞完全沒有提及在這45秒的時間內上訴人車輛的駕駛態度,只是在碰撞前三秒望倒後鏡時見到上訴人車輛到達了較近的距離,距離證人車輛只有2至3公尺,然後在1或2秒後證人就急煞車,隨後上訴人車輛就撞到證人車輛。 16.本席不明白的是,證人沒有與前車碰撞,煞車時沒有扭軚來迴避前車,證人在急煞前還懂得望望倒後鏡,證人實在沒有可能看不到上訴人車輛當時是如何與他的車輛碰撞,包括上訴人車輛在碰撞前車速有多快,碰撞有多急,和以甚麼角度與上訴人車輛碰撞。這些重要的證供皆一一欠奉。 17.一個謹慎的駕駛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必須時刻留意各方交通狀況,尤其是跟隨後方的第一輛車。上訴人要在證人沒有任何知悉,沒有任何先兆下突然上前碰撞證人的車輛的話,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必定需要非常突然和非常快速。但是控方第一證人卻未能就上訴人在碰撞前的駕駛態度提供任何證供交代,令人懷疑他的事實版本是否真確。 18.相反地,上訴人所提出的事實版本完全合乎邏輯,由他所形容的案發過程絲絲入扣,沒有任何固有不可能的地方,可以完全解釋到為何兩車的碰撞角度會如照片所顯示。 19.根據上訴人的事實版本,他一直在第三線行駛,留意到第四線的證人有可能切入第三線,於是減慢車速。當證人真的切線時上訴人已經準備好應付證人切線後應如何駕駛。然而,就在證人還在切線時發生了一件上訴人不能預見的事,就是證人前方也是預備切線的車突然在證人前方停下來,導致證人也要突然減慢車速,因而令上訴人需要急煞車。 20.上訴人在急煞的同時也即時考慮要不要向左切線來避免與證人車輛碰撞,但上訴人考慮到左線可能有其他車輛,這樣做可能造成更嚴重的意外,於是保持車輛在第三線但盡量偏左來嘗試避免碰撞,最後雖然不成功但可以避免了對兩車有任何嚴重損毀,又避免了因盲目切線而可能造成的更為嚴重的意外。 21.當然,若上訴人在碰撞前見到證人切線時把車速進一步減慢的話可能可以避免碰撞發生,但是,案發地點是高速公路,上訴人行駛的是快線,沒有證據顯示他當時有超速,若上訴人把車速減到太慢也可以構成危險。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者的駕駛態度應該可以讓他處理路面上的一些突發事件,但不是所有突發事件。本案中碰撞的發生若如上訴人事實版本所描述,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不一定屬不小心駕駛。 22.本席明白到除非裁判官明顯犯錯,否則本席不能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但是,本席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尤其是照片中所顯示的損毀情況,上訴人的事實版本不單不是固有地不可能,其實比起控方的不完整的事實版本更為合理。本席認為裁判官接納證人的說法而拒絕上訴人的說法的事實裁斷屬明顯犯錯。 23.本席裁定上訴人的事實版本有很大可能性屬實,兼證人的事實版本存在碰撞前一刻不知道上訴人駕駛態度的弱點,因而構成案件的疑點,裁判官沒有把疑點的利益歸於上訴人,裁定裁判官的定罪不安全、不穩妥,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推翻原審裁決,裁定傳票指控不成立,撤銷罰款命令。 訟費 24.上訴人在聆訊上表示沒有訟費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許顯祖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裁斷陳述書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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