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相關危險藥物是「冰」毒,數量達1.92公斤。
2014年2月28日晚上8時54分左右,海關關員在深圳灣入境口岸截查一輛由深圳過關的七座位私家車,車上有兩名乘客,被告人是其中一名。海關關員要求他們各自認領自己的行李,被告人指出在車內的一個環保袋是她的行李,經搜查後,在該環保袋中搜出四個公文袋,其中三個公文袋裡面有五個文件夾,其餘的一個公文袋裡面有六個文件夾。而該些文件夾內有一個膠袋,每個膠袋內載有一些白色粉末,經化驗後,證實那些膠袋載有的白色粉末是總共2.03公斤的混合物,內含1.92公斤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以及0.71公斤的混合物,內含微量的甲基苯丙胺鹽酸。
海關人員在那名男乘客的行李中搜出類似包裝的「冰」毒,該名男子早前已經在本席面前承認販毒罪,判處十四年另八個月的監禁。
被告人現時25歲,在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犯案前她是一名侍應生,月入6,000元,教育至中五程度。被告人現在和她的媽媽、哥哥、嫂嫂以及他們的兒子同住。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指,被告人的父親在被告人10歲時便離開人世,媽媽又患上抑鬱症,所以要將被告人送到寄宿學校。被告人之前染上毒癮,但在犯案之前已經戒除。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譚伊真一案中(CACC 524/2011),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重新定下指引。若販運1,200克至到4,00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應該是23年至26年的監禁。然而本案是發生於譚伊真案之前,所以適用的仍然是上訴法庭於程國雄([1991] 2 HKLR 125)案中定下的判刑指引。根據該判刑指引,販運600克以上的「冰」毒的判刑起點應該是18年以上的監禁,但是指引卻沒有表明販運份量遠超於600克的適當判刑該如何釐定。在譚伊真一案中,上訴法庭檢視該案之前的相關判例,認為上訴法庭在李國偉,[HKSAR v Lee Kwok Wai and Another(CACC 87/2009)]一案中,就販運1.896公斤「冰」毒所採用的判刑起點是一個適合的判刑起點。在該案中,法庭採納的判刑起點是二十二年半的監禁,而因為涉及跨境因素,再將刑期上調至24年。
就本案而言,本席考慮到相關毒品的份量,以及李大律師的求情,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22年的監禁,而被告人將毒品帶入香港,刑罰更需要向上調整。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定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一般的求情理由,如經濟問題、初犯及年輕等都不是有效的減刑理由。本席認為就被告人的控罪,適當的判刑起點是22年的監禁,因為涉及跨境因素,再將刑罰上調兩年至24年。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