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冰」毒,數量達到1.19公斤。
2014年2月28日晚上8時54分左右,海關關員在深圳灣入境口岸截查一輛由深圳過關的七座位私家車,被告人是車上的其中一名乘客。經搜查後,在被告人管有的背包中搜出兩個公文袋,裡面共有十個文件夾,而每個文件夾內有一個膠袋,每個膠袋內載有一些白色粉末。經化驗後,證實那些膠袋裡面載有的白色粉末是總共1.22公斤的混合物,內含1.19公斤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被告人現時57歲,在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佢已離婚,教育水平至高中,報稱是保險從業員。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譚伊真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重新訂下指引,若販運600克至1,20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應該是20年至23年的監禁。然而,本案是發生於譚伊真案之前,所以適用的仍然是上訴法庭於程國雄案中訂下的判刑指引。根據該判刑指引,販運600克以上的「冰」毒的判刑起點應該是18年以上的監禁,但指引卻沒有表明,販運份量遠超600克的時候,適當的判刑該如何釐訂。在譚伊真案中,上訴法庭檢視該案之前的相關判例,認為上訴法庭在陳寶華一案中,就販運1.5公斤「冰」毒所採用的判刑起點是一個適合的判刑起點。在該案中,法庭採納的判刑起點是21年的監禁,而因為涉及跨境因素,再將刑期上調至23年。
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20年的監禁,而被告人將毒品帶入香港,刑罰更加需要向上調整。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防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一般的求情理由,如經濟問題、年老或初犯等,都不是有效的減刑理由。以本案被告人來說,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是認罪。
本席認為,就被告人的控罪,適當的判刑起點是20年監禁,因為涉及跨境因素,再將刑罰上調兩年至22年。因為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減免,刑期減至十四年另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