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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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45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5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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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易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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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5年9月2日上午11時51分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芷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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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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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危險藥物是「冰」毒,份量是內含75.5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76.13克晶狀固體,估計零售市值為港幣四萬三千多元。

案件發生於2014年6月23日,一隊警員在旺角界限街建福大廈巡邏時遇見被告人,但被告人見到警員後突然轉身向反方向行走,警員便上前將她截停,並對她作出調查。其後在被告人拿著的膠袋內的一件外套之中,搜出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相關毒品。警誡下,被告人對警員說「阿Sir,呢兩包係『冰』嚟㗎,我買嚟自己食嘅,畀次機會吖。」

被告人現時20歲,曾經干犯普通襲擊和聲稱三合會成員罪,於2011年被判感化,但於2012年因為違反感化令而被判入戒毒所。被告人有毒癮,她亦指出在本案的相關毒品之中,有14克的「冰」是供她自己服食的。這方面控方並無反對。

代表被告人的林大律師在陳詞的時候告訴法庭,被告人在年幼的時候曾經遭逢家庭悲劇,媽媽因為誤殺爸爸而入獄,導致被告人需要進入孤兒院,在寄養家庭幫助之下長大。因此,本席下令索取關於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以考慮被告人的心理狀況,以及她是否需要任何輔導。報告提到,被告人在媽媽入獄之後,被安排由社會福利署監管,當時她4歲,其後被告人在寄養家庭中長大,生活尚算穩定,但寄養於2010年中止。被告人和寄養家庭關係密切,但卻和親生媽媽關係疏離。被告人的寄養母親黃女士更有在本案中支持被告人,並親筆寫信給法庭,替被告人求情。

報告亦提到,被告人小時候在學校行為良好,直至到了中學二年班時,開始變得反叛、行為出現問題,更於2010年5月輟學,又開始染上毒癮,當時她只有15歲。

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人的智力偏高,但她的性格偏向反叛,其實極其需要別人的愛護,以遏止她內心的不滿及憤怨。她小時候的遭遇令她較難與別人建立關係,媽媽的離棄潛在地導致她對人有敵視態度,寄養關係的終結亦令她失去倚靠,對她的心理造成壓力。再加上毒品和其他人的影響,令她抗拒遵循社會規則。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應該持續接受心理輔導。

被告人在上次聆訊和今天都有寫信給本席,表達她的悔意。她正確地指出,雖然她比其他青少年有不一樣的家庭背景,但這不能夠成為她自怨自艾的藉口,更不能作為犯事的理由。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她在與心理學家傾談後更加了解自己,希望能戒除毒癮,重新做人。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譚伊真一案中([2014] 3 HKLRD 691),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訂下了新的指引,若販運份量高於70克但低於300克,判刑起點應該是11年至15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防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一般的理由,如年輕、初犯或者經濟問題等等,都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被告人有一個不幸的童年,因此令她的成長路途較其他人困難,但正如被告人自己所說,這些不能成為犯案的藉口,法庭亦不能基於這些原因去輕判被告人。

本席感到安慰的,是被告人似乎對她的問題加深了認知。被告人說她不應自怨自艾,這是一個積極的態度,希望她能夠說到做到。本席亦希望她能夠感受到黃女士對她的關愛,知道被告人並不孤獨。

就本案而言,販運份量剛剛超過70克。本席接納林大律師的建議,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應該是在相關的判刑範圍內的最低點,即是11年的監禁。本席亦接納,其中有14克是供被告人自己服食。本席認為,以此份量來說,應該將判刑起點扣減兩年半。

所以,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八年半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刑期扣減三分之一,減至五年另八個月,希望被告人能夠在服刑期間繼續接受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