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成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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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面對一張傳票指控,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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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9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72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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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面對一張傳票指控,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傳票內容如下: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陳女士在傳票所指時間在尖沙咀東部登上由上訴人駕駛的的士,表示要到佐敦吳松街。當的士駛至佐敦北海街時,雙方因轉換目的地及行車路徑而發生爭論,期間上訴人以粗言穢語辱罵陳女士。 4.裁判官如下撮述陳女士有關這部份的供詞:
5.上訴人最後把的士停在佐敦德成街恒豐酒店外,而陳女士則致電報警投訴。在等候警察到場期間,上訴人仍不時用粗言穢語辱罵陳女士。在爭論過程中,陳女士曾經用手提電話攝錄上訴人,片段轉錄在呈堂證物P1光碟內。根據陳女士證供,片段內的男子是上訴人,聲音就是上訴人和陳女士當時對話的聲音。 6.裁判官如下撮述陳女士有關這部份的供詞:
7.在警員到場前,陳女士全數繳付車費和離開的士車廂,上訴人向陳女士發出收據[1]後也駕車離開。裁判官如下撮述這部份供詞: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作供自辯,沒有傳召證人。裁判官如下撮述上訴人供詞:
9.裁判官對陳女士證供的裁斷如下:
10.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是一個誠實的證人,如下交代:
11.裁判官也就陳女士呈堂的錄影片段是否可以納入成為控方證據作出了考慮和分析,裁定片段內容與案有關,表面看來真實。片段在拍攝後由陳女士保管,由陳女士確認庭上播出的片段內容與案發當天她親眼目睹和親耳聽到的一樣,裁判官裁定即使陳女士與負責接收光碟的警員證供有出入,也不影響陳女士這部份證供的可信和可靠度,裁定片段內容可以納入為控方證據,也裁定片段內容真實(authentic),是案發時陳女士拍攝的原本影像和聲音(original),並給予完全的比重。 12.裁判官然後處理辯方提出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李麗屏,HCMA 263/2013,認為該案案情與本案截然不同,因為陳女士沒有挑釁或冒犯上訴人,而且陳女士在被上訴人用粗話謾罵後就馬上指示上訴人前往警局,最後也報警處理。 13.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案發時曾經以粗話謾罵陳女士,在沒有合理辯解下做出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的行為,裁定傳票指控成立。 上訴理據 14.上訴人在他10頁的手寫上訴理據中基本上重提已經在裁判官審訊時提出的答辯理據為上訴理據,指裁判官錯誤接納陳女士的證供和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特別強調裁判官不應接納錄影片段為控方證據,並在庭上說他本人也用手提電話錄下了當天發生的事情。本席即時邀請上訴人把片段呈上,但上訴人拒絕,說他認為內容不會對他的上訴有幫助。 15.上訴人又指裁判官限制、打斷、催促上訴人盤問證人,偏幫控方,也錯誤理解上訴人供詞。 討論 16.本上訴以重審方式處理,因負責審理案件的裁判官對所有證人有耳聞目睹的優勢,若非裁斷有不合理之處,或控方案情屬固有地不可能,則原訟法庭不能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17.本席在翻看有關錄影片段後可以確認片段內男子曾經以粗話謾罵陳女士。雖然片段顯示的階段已經是的士停在恆豐中心外,但上訴人當時情緒仍然激動,因此片段內容間接支持陳女士指上訴人之前多次用粗言穢語罵她的證供。 18.對於片段的來源和內容是否曾經被刪改方面,本席的看法是,根據陳女士的證供,她就是製作錄影片段的人,已經在證人欄內交代拍攝過程,確認內裏影像如她當日所見,聲音如她當日所聞,上訴人也有機會就片段內容盤問陳女士。裁判官有足夠事實基礎來對片段來源和其準確性作出事實裁斷。裁判官接納陳女士的證供,因而接納片段內容為真確的裁斷沒有犯錯,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裁斷。 19.對於上訴人在審訊階段也提出過的李麗屏案例,若仔細閱讀其內容不難發現法官裁定上訴得直的理由是因為無論上訴人和受害人的證供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法官認為兩人也沒有把事實和盤托出,而因舉證的責任在控方,疑點的利益需歸於上訴人,於是裁定上訴得直。 20.一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出,本案與李麗屏案的案情截然不同。在我們本案中,裁判官毫無保留地接納了陳女士的證供,而陳女士的證供中沒有任何不合邏輯或固有不可能的地方,證供中沒有任何合理疑點,因此上訴人也沒有任何因疑點存在而得到的利益。 21.對於上訴人指裁判官不容上訴人盤問證人和偏幫控方等的指控,本席的看法是,從謄本內容所見,裁判官只是在盡力協助上訴人作出有效和到題的盤問,本席沒有看到任何偏幫控方的情形。 22.裁判法院案件繁多,裁判官不單應該,而且更有責任要在公平的大前提下作出完善的案件管理,其中一環就是控制盤問的方式和時間。裁判官的做法沒有犯錯。 23.本席認為,單就陳女士呈堂的錄影片段其實已經足夠讓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上訴人當時的行為屬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即使陳女士真的多次更改路線,但她不是在刻意為難上訴人,上訴人沒有任何理由要好像片段內所見用粗話罵她。上訴人因此未能在相對可能的衡量準則下證明他當時有合理辯解要如此謾罵陳女士。 結論 24.裁判官已經分析所有重要事項,對證人和上訴人作供的可信和可靠度的裁斷沒有犯錯,本席沒有任何理由要干預他的裁斷,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裁定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25.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