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麗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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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李麗屏在特委裁判官劉淑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作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下而無禮及不守規矩」罪有罪。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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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6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46600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李麗屏在特委裁判官劉淑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作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下而無禮及不守規矩」罪有罪。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第一證人在銅鑼灣百德新街搭乘上訴人之的士,指示經大坑道往雲景道威景臺。到達怡景道與雲景道交界,上訴人稱不熟路,要求指示。第一證人說路口轉左,但上訴人則轉右。第一證人指出轉錯並說:「你又話唔識路,又叫我教你行,咁你又唔跟我方向指示,你快啲轉返過去喇。」上訴人即時回應:「𨳒你老味,唔識路駛唔駛咁嘅態度。」第一證人覺得說話是給他聽的,但沒有回應。 4.上訴人在雲景道某處 “U-轉” 調頭續駛。第一證人感到車速太快,叫上訴人稍慢,上訴人即說:「𨳒你老味」,跟著還重複兩次說「𨳒你老味」。的士沒有減速,並駛過了目的地。第一證人說:「已經過咗籠」。上訴人停車,第一證人付錢,上訴人找續,車資廿多元。第一人證人下車踏在行人路,上訴人說:「你快𨶙啲去死」。第一證人沒有回應,下車兩三分鐘後報警。 5.第二證人警員經調查確認,上訴人是有關司機,但司機身份已納同意案情。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是病房助理,兼職的士司機,一個月兩天。她對雲景道、怡景道和大坑道一帶熟悉。第一證人上車時只說由大坑道天橋往雲景道,沒有表示確實目的地。上訴人打算到達雲景道路口時再問詳細地址。 7.到了怡景道與雲景道路口,上訴人問要往哪裡。第一證人沒有回答。上訴人指的士後面有車,要繼續行駛。因雲景道上段比較多住宅,所以上訴人決定往上轉。第一證人罵她:「你呢個女人,我有話去邊咩?」、「你呢個女人,自把自為」、「你呢個女人,唔識揸車就唔好學人揸。」上訴人道歉及要求機會。她把的士轉頭,並請示怎樣行駛。第一證人大聲喝道向下,並不斷重複「你呢個女人 …」幾句話。到達威景臺前,第一證人腳踏車廂地下,上訴人問如何,第一證人指示轉入威景臺。上訴人感到很驚,不知是否會受到侵襲,便將的士停在威景臺與高瞻台間路段。第一證人用腳大力撐開車門,並將一張二十元紙幣扔在左前座。上訴人指當時咪錶顯示24.5 元,便說不夠錢。第一證人回頭說:「咩呀」,便關門離去。 8.上訴人傳召品格證人。辯方證人是保險公司財務顧問。他在1980 年認識上訴人,大家為同期懲教助理受訓,至今仍是好友,每年一兩次社交聚會。辯方證人指上訴人是好媽媽,從沒有聽過她講粗口。他亦搭乘上訴人的士,覺得她駕駛穩定。 裁判官的理由 9.辯方律師陳詞時指,第一證人的說法不合理:
10.裁判官指案件近乎單對單的案件。她信納第一證人對支付車資及找錢之細節印象模糊,是因為上訴人的不禮貌佔了他的思想。裁判官認爲事件不涉及濫收車資,第一證人沒有獲取單據並不關鍵。裁判官裁斷上訴人表示不熟路,及她沒有依從第一證人之指示駕駛。裁判官亦指上訴人轉錯方向,跟她熟路與否沒有關係,因為並非熟路就不會轉錯。 11.裁判官拒納上訴人之證據,因爲:
12.裁判官認爲辯方證人誠實可靠,但他只是在社交喜慶場合與上訴人會面,不代表上訴人在其他環境下不會說粗話。 13.因此,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原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5.代表上訴人之張律師指,同意案情確認上訴人司機身份,因此第二證人指出上訴人是司機之證供根本沒有關鍵。裁判官指他誠實可靠,有令人以為第二證人對控方案情有任何支持。然而,裁判官已指出案件基本上是一對一的案件,張律師之指稱實為多疑。 16.一個人說粗口,可能是一般性格習慣,亦可能是受挑釁激怒下之發洩。即使為人師表,在激怒下也會說粗口。上訴人曾當紀律部隊,應比老師多見三山五嶽。辯方證人與上訴人廿年前同期受訓,之後每年只社交聚會一至兩次。裁判官指辯方證人所見上訴人不會在社交場合說粗口,不代表在其他情況下不會為之,並非不合理。 17.一對一的案件,審理的裁判官親自聆聽證人,耳聞目睹,事實裁斷理論上應比審理上訴的法庭更有優勢,不應輕易受到干預。然而,若裁判官思維有不合理之處,或案情不符合固有可能性,則原訟法庭重審下可對事實裁斷作出干預,尤以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 18.裁判官提及若果第一證人少付車資,則他不會作出誣告,因為車資收據仍在上訴人手中。然而,代表答辯人的林律師亦同意,車資收據根本不能證明實際支付及找續金額。此外,上訴人曾當紀律部隊,拒納驚慌一說,並非無理。但裁判官指上訴人少收車資4.5元而不報警,是不想勞動警方的解釋不合理,這點就值得商榷。 19.張律師指上訴人稱她熟路,不會對第一證人說道路不熟,不符固有可能性。首先,第一證人聲稱熟路,需要先經過事實裁斷。再者,一名熟路的司機,亦可禮貌地藉詞不熟路,請乘客提供路線,這是無可無不可的。 20.本席同意在一對一的案情,必須從人生經驗看事件發展之固有可能性。誠如辯方律師陳詞時所指出,即使第一證人提供指示,上訴人因為各種理由沒有跟隨而被責斥,一般而言,一名司機的第一反應不會用上極盡粗鄙之語言,還連番再罵。這很值得研究的。 21.況且,第一證人指他多次聽到上訴人用粗口罵他,都未有即時提出非議。從審訊謄本對答可見,第一證人絕非畏首畏尾的人。若他覺委屈,為何不當時當地提出「司機講粗口」這個最有力控訴?或警告再講會報警?這點亦於理不合。 22.當然,一個合理的人會問,若第一證人並沒有受到侮辱,則為他會何費時失事去報警?但相反地,若上訴人承認自己行錯路,在沒有任嚴重的挑釁下,又為何會說髒話?案情顯示雙方均可能未有說出事情全部。綜觀兩邊證據,則可能對案情有更合理之解釋。 23.若第一證人不能令人肯定事實如他所述,為真相之全部,又無客觀證據或環境去相信部分,則刑事審訊的金科玉律,就是疑點得益歸于被告人。 24.基於上訴理由,上訴得直。 訟費 25.上訴人申請訟費以彌償文件開銷。然而,上訴人之行為,尤其是她沒有按指示將的士駛入去目的地威景臺,只是在路邊停低,所謂驚慌的解釋根本難以置信。因此,訟費申請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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