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達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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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早前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5日)。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431/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3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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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達偉 SO Tat-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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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9月1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志明先生,由葉楊福蘭,楊福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製造虛假文書(Conspiracy to make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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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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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早前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5日)。

2.控方案情指出,因應台灣當局要求香港的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的食物安全中心對香港的金寶運有限公司(金寶運)進行調查。金寶運經營貿易生意及從香港出口豬油到台灣的業務。食環署調查在2014年3月20日及2014年5月8日這兩次船運豬油(3月及5月船運)的事件。

3.2014年9月9日食環署的衛生督察到金寶運撿取證物,包括下列文件:

(一)由金寶運發給台灣的強冠公司涉及5月船運的商業發票。該文件聲稱有關的豬油產品「擬用於製造人造牛油、起酥油及煎炸油,未受污染,適宜供人食用」;

(二)一間叫有升公司發給金寶運的5月船運供應商發票。該文件聲稱有關豬油產品是「飼料用豬油」。

4.由於這些發票有所差別,食環署人員在2014年9月10日再到金寶運作進一步調查。期間金寶運再向食環署提供下列文件的副本:

(一)一份由英匯公證行(英匯)發給金寶運的檢測報告,日期是2014年3月20日(檔案編號947477),聲稱3月船運的豬油產品適宜供人食用;

(二)一份由英匯發給金寶運的檢測報告,日期是2014年5月8日(編號是947502),聲稱5月船運的豬油產品適宜供人食用。

5.2014年9月12日,警方搜查英匯,撿獲一部電腦、兩部硬磁碟及一些由英匯在2007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間發給金寶運的證明書和報告。

6.被告是英匯的董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自己並沒有就涉案的豬油產品進行檢測。被告只是按照金寶運的指示製造虛假的證明書和報告,以便金寶運把涉案豬油產品出口到台灣。被告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

(一)被告是英匯的其中一名董事;

(二)英匯提供檢驗乾貨、急凍食品、豬油及其他雜貨的服務;

(三)被告負責檢驗油類及豬油產品;

(四)金寶運經營貿易及出口豬油往台灣的業務;

(五)由2001年起,被告按照金寶運一名姓江的東主的指示,同意製造證明書及報告;

(六)被告單憑前述姓江的東主及其職員所提供的數字和資料以備檢測報告;

(七)被告就每份報告向金寶運收取$500元至$700元的費用,但並沒有進行實質的檢驗;

(八)這些證明書和報告都是由香港出口豬油往台灣的必備文件,這些文件會呈交給中華旅行社驗證;

(九)被告已經為金寶運製造多份虛假的證明書及報告;

(十)一般檢驗豬油的費用約為$5,000元至$6,000元,被告並沒有進行檢測,因此只向金寶運收取數百元。

7.2014年9月,警方在金寶運和英匯撿取的證物,包括27份虛假證明書和報告(詳情見案情撮要第7段)。這27份虛假文件總共涉及1,121多公噸的豬油。這些文件聲稱:

(一)英匯已經檢測液體噸箱式的鐵桶證明它們達到乾爽的程度,沒有可見的殘餘物,其潔淨程度可以裝載豬油;

(二)英匯已經從豬油提取樣本,並且把樣本送交化驗所分析,在分析時豬油已經提煉,未受污染,適宜供人食用。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60歲,中五程度,已婚。辯方說被告重犯的機會很低。辯方聲稱控方的證據主要是27份虛假證明書和被告的招認,否則控方難以把被告入罪。涉案的27份證明書由2007年至2014年期間簽發,這有別於控罪罪行詳情是由2001年至2014年期間發生。辯方說控方並未能提供2001年至2007年4月期間的虛假證書,沒有證據指出被告在這段期間(即2001年至2007年)製造虛假文書。辯方亦說,事實上在2009年被告並沒有簽發虛假證明書,而在2008年只有一份。被告在2001年曾經停止製造虛假文件,直至2014年才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能夠用有利被告的角度去判刑。

9.早前辯方亦引用區域案件,即特區陳耀強等人 DCCC 398/2013,有關大規模虛假驗車報告的案件作為法庭的參考。該案被告人受到大概三個月至五個月不等的監禁。今天辯方亦呈上兩宗上訴庭的案例,特區陳雲國(譯音)CACC 39/2004和特區張觀池 CACC 356/2010作為法庭的參考。辯方亦陳述,六十歲多的犯案者亦可以有一定程度上的刑期扣減。

10.辯方亦呈上八封由被告自己、被告家人、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1.辯方亦指出,縱然被告答應簽發虛假證明書,有關的豬油船運在到達台灣之後亦會再被檢測。辯方稱,事實上被告所簽發的證書在一些情況下是「可有可無」。

12.辯方聲稱,被告有良好的背景,亦有家人的支持。被告並沒有主導的角色,只是受人唆擺犯案。被告只是收數百元的費用,並沒有其他的報酬。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3.食品的衛生和安全是市民生活的重中之重。政府有責任監管、有責任執法。而有關的出入口商、檢驗機構、證書證明,凡此種種都是一環扣一環,確保食用品安全,可供市民食用。

14.被告在1981年4月因為聚賭而被判罰款。背景報告指出被告有和諧的家庭生活,但因為工作壓力及缺乏對刑責的認知而犯案。被告感到懊悔,亦在妻子、朋友、親友支持下承諾改過自新。

15.被告為了區區數百元的報酬,而貿然和其他共犯串謀把一些船運豬油虛假地報稱適合市民食用。控方提供被告在2007年4月至2014年5月8日總共27份虛假證明書和報告作為控罪當中的證據,但控罪詳情所指的時段則由2001年至2014年5月差不多有十三年之久。

16.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由2001年開始為其他共謀人士做假,收取$500至$700元,變相令金寶運東主每份證書都能夠省卻大約$4,500元至$5,300元不等的費用。案件除了嚴重違反誠信外,亦涉及香港、台灣兩地的豬油船運,亦引致近年台灣大量使用受污染的豬油所製成的一連串食用品下架和銷毀的情況。無論在經濟上、在資源上、在商譽上、在消費者信心上,都引致海嘯式,甚至災難式的衝擊和損失。

17.人為了私利而加害其他人,這使無辜的市民受害。假奶粉引致「大頭BB」便是明顯的例子。為了更大的利潤而埋沒良心,本席認為干犯者可說是無德、亦無恥。

18.控罪所涵蓋2001年至2014年的時段,但控方只能夠撿取2007年至2014年的27份虛假證書。從有利被告判刑的角度上,被告犯案可以說只有七年之多,涉及1,121公噸的豬油。控方今天所提供的測檢報告當中的兩份,分別是2014年5月8日和2014年3月20日,都標明那些聲稱被檢驗的物品是不被污染和適合人類食用。這些由公證行簽發的證明書的公信力,亦是有關檢測制度賴以恒之有效的最重要一環,否則檢疫制度形同虛設。本案正正顯示有關檢測制度和有關的證書簽發的漏洞和不足之處。本席相信有關當局應該責無旁貸,堵塞漏洞,優化制度。

19.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因為今次犯案而牽起軒然大風波,深感悔疚,對妻子、親人和朋友的關心支持感到無地自容。被告聲稱,他沒有選擇逃避,願意接受應得的懲罰,但擔心年老患病的93歲母親。

20.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能夠承認過失和有悔意,是一個正確的決定。被告是一個孝順的兒子,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但願餘生能夠仍然得到兒子的照顧。被告二十多年的妻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對家人盡責,和家人和睦,從沒犯事,每個月都有捐出微薄的積蓄給慈善機構。被告已經受良心責備,悔恨不已。被告的外父、外母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好女婿,對他們悉心照顧。被告的親友亦希望法庭能夠寬大處理、輕判被告。

21.這類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判刑視乎個別案情的嚴重程度、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和損壞。本席認為以被告60歲的年紀並不是求情的因素。另一方面,本席不會因為被告在1981年的定罪而加重被告的刑責。本席認為無論是七年或者十三年的犯案時段,這都是不短的歲月。被告是有收取報酬犯案。本席接受被告並不是始作俑者,而是因為其他犯案者的唆擺和利誘而犯案。但本席認為,沒有被告所發出的所謂證明書、沒有被告徹底地破壞公證行的公信力和有關驗證的制度,有關的豬油產品便不能夠順利地運往台灣或出口。被告的角色明顯地是前線的執行者。

22.縱觀各項因素和鑒於案情嚴重,特別是對社會損害尤大,本席認為判刑需要有阻嚇性,因此本席以三年半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另一方面,本席信納被告是真心悔疚,不會重犯,亦會悉心照顧年老的母親和老邁的外父母,對家人、對社會都會有所承擔。本席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因素以

及所有有關文件的情況,決定網開一面、從輕發落,判被告入獄24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