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18/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October 2015.
1. D1 – D3否認他們各自面對的控罪 [1] 。這是一宗牽涉互聯網拍賣的騙案,控方指每項控罪均多於一人犯案 [2] 。除了控罪[1]外,假扮買家的騙徒(通常化名“Cathy”)均以通訊程式Whatsapp透過帳戶號碼67679543跟賣家或喬裝賣家的警員聯絡。控方進一步指稱D1、D2及D3在本案的角色是負責跟案中被騙的賣家驗收貨物,每次也以代表“家姐” [3] 出面的名義進行交收。交收時,該Cathy訛稱已將貨款存進賣家指定的銀行戶口,賣家透過自動櫃員機查核時不虞有詐,以為有關貨款已成功過戶,於是把貨物交給D1、D2或D3。到後來發現被騙,原因是該些存款只是一些虛假的支票,不單受款人屬虛構,銀碼也是胡亂填上了事。可是基於銀行入支票機的運作模式 [4] ,該筆款項會暫時於賬面上顯示在收款人戶口;當銀行職員發現支票不能兌現,電腦會自動將相關記帳取消。也即是說,賣家最終未能收到一分一毫,所售出的貨物自然跟騙徒一樣去如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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