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奮 對 湯天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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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15年8月31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所作出的損失賠償判決的上訴。本庭亦命令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提交關於原審訟費及上訴訟費的書面陳詞。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Oct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5 年第 3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12年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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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澤奮  
第一被告人 湯天佑
第二被告人 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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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5年9月3及7日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5年9月14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5年10月20日

訟 費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本庭於2015年8月31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所作出的損失賠償判決的上訴。本庭亦命令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提交關於原審訟費及上訴訟費的書面陳詞。

2.余聆案官在2015年3月10日更改其2014年12月12日判案書所作出的訟費暫准命令。有關最終的訟費命令詳見於余 聆案官2015年3月10日的判案書。

3.由於原告人的上訴經已被駁回,本庭無須處理有關原審的訟費。

4.至於上訴訟費,由於原告人的上訴被駁回,故此他必須支付兩名被告人該上訴的訟費。有關訟費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計算。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張舉能) (張澤祐) (關淑馨)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由曾約瑟律師行轉聘杜偉達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轉聘杜偉達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