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奮 對 湯天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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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於2015年8月31日頒發的判案書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3/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Nov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5 年第 3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12年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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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澤奮  
第一被告人 湯天佑
第二被告人 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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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2015年10 月28日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2015年 10 月 16 日

判決書日期:2015年 11 月23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本庭於2015年8月31日頒發的判案書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 484 章)第 22(1)(b)條的規定,原告人必須證明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獲得上訴許可。

3.在本案,原告人未能符合該條例的要求。他未能證明本案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理由,他只是重複他在上訴法庭所提出的論點,而有關的論點純粹涉及事實裁決的爭議。原告人亦未能證明本案有其他理由需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故此本庭駁回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兩名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有關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目達成協議,交由聆案官評核。

(張舉能) (張澤祐) (關淑馨)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由曾約瑟律師行轉聘杜偉達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轉聘杜偉達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