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莫仲欽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04/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15.
1. 本庭在2015年8月28日駁回申請人就區法官2015年5月7日在HCAL 42/2015的決定的上訴。本庭同意區法官的分析,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所以法庭不應給予許可進行司法覆核。
Cited by 1 case
|
CACV 10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10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5年第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5年8月28日駁回申請人就區法官2015年5月7日在HCAL 42/2015的決定的上訴。本庭同意區法官的分析,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所以法庭不應給予許可進行司法覆核。 2.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4.考慮過他在2015年9月17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包括附頁内列出的論點)及他在2015年9月29日致高等法院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信内之陳詞,本庭察覺不到任何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給予上訴許可的理據,也察覺不到可供爭辯的上訴理由。申請人對法庭在司法覆核的角色及司法覆核的程序存有錯誤的理解。在申請許可的階段,司法覆核未全面展開,除法庭另有指示外,建議答辯人無須參與,更加不會有申請人向答辯人或其代表律師質問案情的情況。 5.正如區法官指出,申請人沒有指出任何公法認可的理據,本庭亦察覺不到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 6.因此,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並撤銷2015年9月17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0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