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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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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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5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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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案情 2.本案是一宗鄰居間因積怨問題而造成的傷人案件。 3.受害人勞先生和被告已相識了大約三十年。勞先生與其妻子及女兒一同住在案發單位,即香港新界沙田排頭村405A號。被告自2009年與妻子離婚後便搬進勞先生的單位居住。自始之後,被告與勞先生二人經常在日常生活及金錢上起衝突。大約2012年,雙方又因使用廚房的問題再起爭執。就此,勞先生在單位內建造一個額外的廚房給他本人使用,而被告則可獨立使用原有的廚房,以減少雙方的衝突。 4.2015年6月5日下午大約2時45分,被告人不小心碰到勞先生擺放在被告廚房外的煤氣爐而受傷。被告責罵勞先生,並著勞先生搬走該煤氣爐,雙方因此而發生爭執。期間被告拳打勞先生,勞先生於是推開被告。被告感到憤怒,走進廚房取出一把刃長15厘米的刀在勞先生面前揮舞。勞先生見狀,即時取出兩支掃把抵擋,並退到梯間。最後被告在揮動手上的刀時斬傷了勞先生左手近拇指與食指之間的位置。勞先生沿樓梯向下逃走,最後勞先生由途人協助下報警處理。 5.同日下午3時20分,警員及救護車到場。警員向被告作出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斬傷勞先生,原因是勞先生以粗言辱罵他,並用一支棍襲擊他。勞先生被送往威爾斯醫院診治,他的左手有3吋長的深度裂傷,導致骨及神經受損,因而須要鑲入六口螺絲及縫了二十針。勞先生在6月2日至6月12日期間需留院觀察。他的左手其後出現韌帶及血管撕裂,因此需要進行第二次手術。2015年7月6日,勞先生接受第二次手術,就此勞先生的左手再縫了十多針。最後,勞先生在翌日出院,但仍然需要每星期回醫院接受物理治療及整形外科治療。 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說話 6.被告今年72歲,已婚,但在1995年與妻子離婚,二人育有一名女兒。自從被告與妻子分開後,被告與妻子及女兒失去聯絡。被告除了在1962年曾因盜竊罪被法庭判自簽200元守行為一年之外,被告之後再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7.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和受害人一直以來因錢銀瓜葛而結怨,彼此關係並非良好。被告承認他今次是一時衝動下犯事,案發時被告與受害人爭吵期間,被告失去了自制能力,現對自己的衝動行為感到慚愧,並希望向受害人道歉。代表被告的何律師今早亦呈上一封由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信中顯示被告對自己所犯的事深感後悔,在收押期間已嘗鐵窗生涯,盼法庭從輕發落。 8.何律師在求情時亦指,案發時因受害人以粗言辱罵被告,並用棍襲擊被告,被告才一時衝動下用刀斬傷對方。被告並非有預謀地犯案。本案並不涉及三合會情節,受害人節亦沒有因今次事件對生命構成任何危險。被告坦白承認控罪,何律師盼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9.由於每宗傷人案件有其獨特的情節,受害人的傷勢亦有異,故此此類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一般量刑幅度是由3年至12年監禁不等。 10.上訴庭在HKSAR訴Chan Chun Tat陳駿達([2013] 6 HKC 225)一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法庭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為襲擊的預謀程度、背後動機、襲擊者的精神狀態、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襲擊是個人或是群體行為,使用武器的性質、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與及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11.在本案中,被告和受害人素來已有積怨,事發時雙方因家居問題發生爭執,本席認為不論受害人曾否以言語侮辱被告,被告也不應付諸暴力解決問題,更不應使用武器襲擊受害人。被告使用的是一種致命的武器,即一把15厘米長的尖刀去襲擊受害人,這一點無疑令到本案情節嚴重的地方。 12.本席有機會參閱受害人勞先生的傷勢照片。照片顯示他左手的裂傷是顯而易見的。就此,受害人需要留院八日,先後進行了兩次手術。代表控方的李大律師進一步向法庭表示,受害人原為一名裝修工人,就今次事件之後,受害人的左手拇指已失去活動能力,現時需要倚靠活動支架來支撐或固定位置。受害人暫時仍未能恢復工作,因此本席認為受害人所受的傷勢並非輕微。 13.本席接納被告並非有預謀地犯案,但這一點並不構成輕判的理由,而是影響量刑起點的考慮因素。本席沒有忽略的是本案並不涉及任何黑社會尋仇。被告現年72歲,自從1962年犯事之後一直奉公守法,毫無疑問被告在案發時非常衝動及失去自制能力,可幸的是被告的行為並沒有傷及受害人的重要部位,例如頭部或面部,否則後果實在不堪設想。 14.小心考慮本案的背景、何律師的求情說話與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被告認罪,故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被告的刑期為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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