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得煒 訴 懲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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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要求法庭針對懲教署署長頒下履行義務令,書面回答他於2015年4月13日,讓他明白他寄給私隱專員的信件,究竟因為違反那條規例而被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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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6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5年第6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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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要求法庭針對懲教署署長頒下履行義務令,書面回答他於2015年4月13日,讓他明白他寄給私隱專員的信件,究竟因為違反那條規例而被扣起。 背境 2.申請人為石壁監獄囚犯。2015年4月9日,上訴人致函私隱專員公署,經監獄寄出,但信件被獄方扣起。翌日,獄方口頭通知因為信上有塗改液痕跡,需要被扣起。 3.2015年4月13日,申請人去信懲教署署長詢問,指他認為信紙上有塗改液痕跡沒有違反監獄規例,但一直未有任何回覆。 4.申請人一直追問,但獄方只維持之前的口頭答案,因為信上有塗改液痕跡,所以要扣起,沒有得到書面回覆。 初步回應 5.指認答辯人指出,根據《監獄規則》(第234A章)第47A(2)-(3)條,監獄有權搜查和閱讀犯人之信件。經查閲,懲教署職員發現有關信件上部份有被改錯帶覆蓋的痕跡。根據規定,改錯帶並非犯人可管有之物件。 6.信件因被改錯帶覆蓋,以致有部份內容不能閱讀,懲教署未能履行閱讀信件的責任。署方認為信件被覆蓋而不能閱讀之內容,可能對監獄內保安及紀律構成威脅:
7.署方認為在不能排除以上的可能性下,為確保監獄保安,便將信件扣起,並口頭通知犯人。 8.根據《監獄規則》第47A(7)(i)條,署方可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截留信件的理由,及給予囚犯合理的機會重寫信件。 9.2015年4月10日,石壁監獄高級監督黃灝然與申請人會面,向他解釋截留原因,及建議提供副本給申請人重抄寄出,但申請人拒絕重寫信件。 10.申請人並不否認署方已主動將複印副本給他重抄,因此署方並無刻意阻撓申請人與私隱專員通訊。 申請人回應 11.申請人認爲指認答辯人所稱之威脅並不成立:
12.有關原則,根據終審法院案件Peter 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HKCFAR676,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之門檻為申請的理據必須具合理地爭議及有真實成功的機會(第12-16段)。 討論 13.懲教署署長有責任查閱囚犯之書信,以確保通訊沒有不法目的或行為。信件被塗改帶覆蓋,下面可能載有內容,不將改錯帶刮去不易被查閲。懲教署署長為免破壞信件完整性,沒有將改錯帶刮去。信件有可能落在其他人手中,以監獄保安理由而論,並非過慮。署方決定非溫斯百里案例式不合理,即無任何合理決策者會作出之行為。 14.懲教署署長扣查後已將理由口頭告知申請人。無論如何,申請人現已知道扣查實質理由。署方將信件影印本交申請人以抄寫,符合公平做法,申請人並沒有提出是侵犯何等權利的理據。 15.基於上述理由,司法覆核許可被拒。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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