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善祝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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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以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承認控罪,第二被告否認控罪。在審訊後,第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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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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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以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承認控罪,第二被告否認控罪。在審訊後,第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2.在2015年3月30日凌晨2時許,九龍城沙浦道御.豪門51樓E室的住戶發現第一被告竟身處屋內,於是尖聲呼救。第一被告逃逸,住戶發現失竊800元。其後警員到場,約至早上7時左右發現第一及第二被告先後離開該大廈。第一被告成功逃脫,但稍後在落馬洲被捕,而第二被告則在離開御.豪門時被捕。警誡下,第二被告承認是第一被告找他把風,是第一被告偷東西等等。而第一被告則在錄影會面下承認與第二被告混入大廈藏身其中,等候至半夜才沿水管爬下入屋內盜竊金錢。 3.第一被告現年38歲,第二被告35歲,兩人同為內地人,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代表第一被告的李律師求情時指出,第一被告曾任貨車司機,後來是地盤工人,月入約2,500元人民幣。他已婚及育有3歲兒子。第一被告坦白認罪,來港主要為購買藥物及其他物品,而並非早有安排爆竊,他當時只是一時貪念才干犯此案。李律師亦指出第一被告並非專業竊匪,並無任何工具,亦無使用任何暴力或刻意要威嚇任何人士,第一被告亦願意賠償予戶主所失竊的800元。 4.代表第二被告的趙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為燈飾製造工廠工人,月入約2,800元人民幣,已婚,育有12歲女兒及6歲兒子,本案雖為夥同犯案,但第二被告始終並非入屋者,他亦難以控制第一被告任何的行為,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確立牽涉住宅單位的,應判予3年監禁。本案更牽涉兩人共同行事,混入大廈匿藏至凌晨才犯案,顯然是有計劃及預謀地行事,案情嚴重,本席可考慮把量刑起點提高。但第一被告畢竟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因此就此控罪,第一被告被判以2年監禁。本席另作出賠償命令,在第一被告同意下,可從其財物中取出800元賠償予戶主王倩儀。 6.至於第二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如上文所述,判刑起點可考慮予以提高。一般而言,共同行事者其罪責亦相若,但畢竟考慮到第二被告在此案的實際角色及參與,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仍以3年監禁為 量刑起點,並無任何理由可予再作扣減。因此,第二被告就此控罪被判以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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